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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壓力下決議 最高法院:襲胸算猥褻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9/3/2008 7:24:46 AM
發表內容
壓力下決議   最高法院:襲胸算猥褻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9.03   03:38   am   
   
      
彰化地院襲胸、舌吻無罪判決,引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爭議,如今有解了。最高法院昨天召開刑事庭會議,決議強制猥褻犯罪要件中的「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不只限於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的方法才構成,只要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即可認定。   

依據最高法院決議,瞬間襲胸等案符合「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只要法官認為有關行為符合「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之「猥褻」要件,即構成強制猥褻罪。   

彰化地院法官在「襲胸十秒」、「舌吻五秒」案,都認定被告並未施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且兩名被害者在短暫時間內,沒有感到性自主權遭到壓制或影響,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引發爭議。   

行政院婦權會今天上午將拜會司法院長賴英照表達意見,最高法院恰於昨天作成相關決議,適時化解司法院面對婦權團體的壓力。   

強制猥褻的適用爭議,起因於八十八年的修法。強制猥褻罪的原條文犯罪構成要件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修法後,「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被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是否要以類似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方法為必要,最高法院出現正反不同見解,司法院面對婦團抗議,函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最高法院昨天刑事庭會議以四十一比十的懸殊票數達成共識。   

決議認為,「只要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猥褻行為,即構成強制猥褻罪。也有庭長主張,為避免以文害義,應將「強制猥褻罪」改稱為「違反意願猥褻罪」。   

實務界人士指出,襲胸、偷摸屁股案例的爭點之一,在於行為人雖未使用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方法,但是否另構成「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手段?在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後,答案是構成猥褻犯罪的。   

【2008/09/03   聯合報】



壓力下決議   最高法院:襲胸算猥褻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9.03   03:38   am   
   
      
彰化地院襲胸、舌吻無罪判決,引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爭議,如今有解了。最高法院昨天召開刑事庭會議,決議強制猥褻犯罪要件中的「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不只限於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的方法才構成,只要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即可認定。   

依據最高法院決議,瞬間襲胸等案符合「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只要法官認為有關行為符合「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之「猥褻」要件,即構成強制猥褻罪。   

彰化地院法官在「襲胸十秒」、「舌吻五秒」案,都認定被告並未施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且兩名被害者在短暫時間內,沒有感到性自主權遭到壓制或影響,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引發爭議。   

行政院婦權會今天上午將拜會司法院長賴英照表達意見,最高法院恰於昨天作成相關決議,適時化解司法院面對婦權團體的壓力。   

強制猥褻的適用爭議,起因於八十八年的修法。強制猥褻罪的原條文犯罪構成要件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修法後,「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被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是否要以類似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方法為必要,最高法院出現正反不同見解,司法院面對婦團抗議,函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最高法院昨天刑事庭會議以四十一比十的懸殊票數達成共識。   

決議認為,「只要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猥褻行為,即構成強制猥褻罪。也有庭長主張,為避免以文害義,應將「強制猥褻罪」改稱為「違反意願猥褻罪」。   

實務界人士指出,襲胸、偷摸屁股案例的爭點之一,在於行為人雖未使用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方法,但是否另構成「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手段?在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後,答案是構成猥褻犯罪的。   

【2008/09/03   聯合報】
   

   
回覆 P 在9/3/2008 7:28:57 AM的回覆:
「秒」視猥褻罪   可望走進歷史      
婦團成員演出襲胸、捏臀、熊抱、舌吻等妨害性自主行為的行動劇,諷刺法官對強制猥褻罪的加害人作出「讀秒式的無罪判決」,終獲最高法院重視。(資料照,記者陳璟民攝)   
違反意願就可論罪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近來法院對猥褻案的一些認定,備受外界質疑,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昨天通過決議,認為刑法猥褻罪只要「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並滿足個人性慾」即構成;有法界人士指出,依此決議,未來所謂「襲胸10秒」、「強行舌吻5秒」等犯行,秒數已不是重點,因為只要達到上述要件,就可成立猥褻罪。

最高法院昨天召開刑事庭會議,討論刑法第224條違反意願猥褻罪,條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其中「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如何認定,一直有兩派不同見解。

犯行秒數已非重點

甲說認為,「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要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的行為,才構成猥褻罪;乙說則認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指強暴、脅迫等以外的方法。經最高法院討論,基於現行法律立法本意,是出於保護個人性自主權,因此決議採用乙說。

法界人士表示,最高法院決議,   只要在違反被害人意願、並已滿足個人性慾的情況下,就成立刑法猥褻罪;不過,未來在司法實務上,秒數時間是否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將是個案認定的問題,也有待觀察。

至於,若屬開玩笑或惡作劇的親吻、擁抱或觸摸臀、胸等,則由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來處以刑責。

不過,也有一些法官支持甲說,認為此種犯行,在「瞬間」發生並結束,尚不構成刑法猥褻罪,而應僅論以性騷擾。

適逢行政院婦權會小組委員周清玉,以及婦女團體將於今天拜會司法院之際,最高法院於昨天適時作出相關決議,可說別具意義。




回覆 在9/3/2008 8:29:47 AM的回覆:
女法官們逃過被襲胸~行為人又沒事之劫
回覆 人民的法感情也是解釋 在9/4/2008 6:46:48 AM的回覆:
法律的解釋跟人民普遍的法感情差異過大,就不能算是一個好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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