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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陳隨扁 可恨之人
發表人 火大  

發表日期

9/3/2008 5:56:18 PM
發表內容 他一再的說:偶梅有貪污(台灣國語)

又一再的牽扯馬英九....,東扯西扯的

他們一家目前過的是如此的奢華,住的是皇宮....反正就是享受就對了啦!

實在很火大,說謊臉不紅,還義正嚴詞的牽托別

真是【老年牙齒掉光】
回覆 無 耳心 在9/3/2008 5:59:53 PM的回覆:
最後還背部疼痛,身體不適,而結束案情

到底是怎樣,他家的人怎病痛症狀一堆

是不是壞事做多?
回覆 ooxx 在9/3/2008 6:59:40 PM的回覆:
辯護策略,自始至終一樣:

1、我沒ooxx
2、別人ooxx
回覆 我看完他的記者會 在9/3/2008 7:15:05 PM的回覆:
我都覺得可恥   怎麼會選出這種人      
回覆 馬英九匯50萬美金是 在9/3/2008 7:20:01 PM的回覆:

========力挺扁.怒嗆馬========

疑馬自清!扁:絕沒把國務機要費放進口袋、匯到國外帳戶
   更新日期:2008/09/03   17:54   記者康仁俊、莊雨琳/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今(3)日傍晚召開記者會,細數馬總統市長任內的特別費用度,也提出對馬特別費的質疑。陳前總統強調,他個人絕對沒有把國務機要費放在自己個人口袋,也絕對沒有把國務機要費匯到國外去。但陳前總統卻質疑,馬總統在市長八年任內,匯了50萬美元給美國讀書的女兒,這些錢是否來自存在馬英九戶頭的市長特別費?


陳前總統說,馬英九的特別費支出大於收入,「雖然是灌水的」,陳前總統指出,馬英九用混同理論說服最高法院,司法於是不再執著於馬的特別費怎麼用。陳前總統說,馬陣營把選舉支出全部當作特別費支出,他認為,應該提出這些說明讓大家清楚了解。


「真的跟著他走,就沒有錯了嗎?」陳前總統說,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課題。


至於是誰將錢匯出海外甚至當作私人之用?陳前總統表示,「國務機要費用生吃都不夠,根本就沒有剩,還要用其他私款來補齊不足。」


陳前總統也高分貝強調,「個人絕對沒有把國務機要費放在自己個人口袋,也絕對沒有把國務機要費匯到國外去,支出大於收入、公款公用,已經非常清楚,絕對可以查證和禁起得起檢視,個人絕對沒有貪污、歪哥,更沒有A錢。」


陳前總統說,「有人(指馬英九)將特別費放入自己的帳戶,當作自己的財產,如果特別費案沒有爆發,公款就變成私款,特別費就變成他個人的財產。」


陳前總統說,馬總統在擔任台北市長八年任內,匯給國外女兒的金額,超過50萬美金,「難怪有人提出問號合理懷疑,認為匯到海外的50萬美金,是否來自放在戶頭的特別費。」陳前總統提醒,「這當然是個問題,也希望國人同胞想想看,也給予指教」。
回覆 樓上的 我真替你覺得 在9/3/2008 8:00:38 PM的回覆:
是非黑白   不是透過比較可以比出來的
不是你闖紅燈被抓到   怪警察偏心   怎麼不抓另一個
當下你闖紅燈不是嗎!   不要再拿出跟陳水扁一樣的比爛論
民進黨的支持者   都是這種貨色嗎
阿扁比較衰   被抓到,國民黨只是沒被發現
在你們的心中   國民黨是標準   只要還比國民黨好一點   就是好黨
問題是....大部分的人   不是國民黨黨員   你們憑什麼   要我們陪你們玩比爛遊戲
回覆 陳致中才花60萬台幣 在9/3/2008 8:14:16 PM的回覆:


========力挺扁.怒嗆馬========


洗錢疑案前夕 陳致中砸60萬買錶
   更新日期:2008/09/03   18:46   游皓婷   
扁家洗錢疑案,檢調越查案情越多元,但前第一家庭愛精品的消費習慣,卻始終無法難逃外界用放大鏡檢視!扁家最新的血拚消息,是陳致中在洗錢疑案爆發前一個月,低調前往台北101的「愛彼表」專賣店,買了原價70多萬,打折下來也要60萬的瑞士頂級名錶,時機尷尬,更加引發外界聯想。


品牌行銷總監王晴:「在外型設計上,它其實很有年輕的感覺。」

世界十大頂級名錶之一的「愛彼錶」,成了陳致中的新歡,時間就在陳前總統爆發洗錢疑案的前一個月。品牌行銷總監王晴:「有些頂級的客群,差不多30歲左右的客人,其實就已經非常懂,全世界的頂級運動表來講,它是的市佔率大概有6成以上。」

陳致中買的,就是這支原價70多萬的皇家橡樹離岸型運動錶,錶殼錶帶使用鈦金屬,防水100米,是熱門缺貨款,而且台北101的AP錶專賣店一開幕沒幾天,陳致中就像個名錶發燒友一樣,上門看錶,或許裡頭這間獨立VIP室,讓喜愛低調的他,可以自在賞錶,7月上旬連續登門好幾次,7月下旬終於以8折價買回家。

特別的是,外表斯文的陳致中喜歡的都是運動錶,70萬左右的經典款,他都愛不釋手,回顧扁家錶史,不只陳致中愛錶,當年結婚,他戴50萬寶璣錶,黃睿靚秀寶格麗錶,訂婚還收公公送的伯爵鑽錶,吳淑珍也有18K金的百萬月相寶璣錶,就連陳前總統也戴芝柏錶復刻款。

有能力收藏精品沒有錯,只是在洗錢疑案的敏感時刻,沒工作的陳致中卻有錢耍豪奢,似乎很難避免爭議。






扁拖李馬下水   自說自話:國務費支出大於收入
   更新日期:2008/09/03   19:05   
陳水扁今天下午時開記者會,矢口否認曾經收過葉盛茂的洗錢公文。他並為自己的「國務機要費」開脫,他說「國務機要費」性質上是「最早的特別費」、是「最特別的特別費」,他再度強調,國務機要費的錢是用於「機密外交」,而且「支出大於收入」,他沒有A錢、沒有歪哥、沒有把錢放在自己的口袋,還又拉李登輝、馬英九下水,說李登輝當年也這樣做、而馬英九的「特別費」包括了兩次市長選舉補助款及結餘款,還把特別費匯入自己的帳戶,他甚至還說,不得不懷疑馬英九把一千五百萬匯給女兒,是不是也是來自特別費。


陳水扁今天下午在記者會上,有備而來,自製表格,不但提出「奉天專案」拉李登輝下水,為他的「機密外交」背書,還指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有問題,馬的帳戶中把特別費和選舉補助款混在一起,當初還把特別費匯入自己的帳戶中,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陳水扁沒有舉證,完全是自說自話地說,「國務機要費」收入一億九千多萬,支出兩億零三百一十四萬元,「支出大於收入」,「生吃都不夠、哪還有剩餘可以曬乾」,不但沒有剩餘,甚至他還用他的選舉補助款挹注「國務機要費」之不足。


陳水扁說,國務機要費是為了「國家機密」,重點不在用什麼單據、或用什麼發票核銷,重點在於這些單據、發票背後的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的意義。至於機密的認定,錢的去向,陳水扁卻始終無法說清楚。只有說透過自己信任的人,從事秘密外交所需。

========力挺扁.怒嗆馬========

回覆 可恨的到底是誰? 在9/3/2008 8:44:02 PM的回覆:
被告為自己辯護,
天經地義!

該知道,
起訴與否,在於檢察官,
判決,更是法官的事.

一般人未審先判也就算了,
但唸法律的人,不該抱持這種態度.

國務費與特別費,
兩者,都是台灣政壇的共業,
國民黨今天把它拿來當政治鬥爭的工具,
才是不恥之事.

討厭扁是嗎?
恨不得置其於死地是嗎?

先進們以血淚生命換來的民主與自由,
國民黨倒是消費得叫人嘖嘖稱奇,
令人佩服!

我等著看,
這齣戲,到底將如何結局!
回覆 陳水騙 在9/3/2008 8:54:19 PM的回覆:
被告為自己辯護,
天經地義!
---------------------------------

被告開記者會向全國人民說謊,可恥!

說什麼之前都不知道錢匯到海外去了,還假裝不知道有這麼多錢,但是如果真的不知道的話,之前他哪來的那麼多的錢給民進黨的其他政治人物呢,像菊媽他們都承認扁有給錢了啊?!
回覆 牛牽到北京... 在9/3/2008 8:58:51 PM的回覆:
陳水騙   在2008/9/3   下午   08:54:19的回覆:

被告開記者會向全國人民說謊,可恥!

說什麼之前都不知道錢匯到海外去了,還假裝不知道有這麼多錢,但是如果真的不知道的話,之前他哪來的那麼多的錢給民進黨的其他政治人物呢,像菊媽他們都承認扁有給錢了啊?!

------------------------------

無言
回覆 *.* 在9/3/2008 9:06:48 PM的回覆:
法庭內講法律
人民不是只看法律

道德難道一文不值嗎


人民也不會只有法律人跟籃綠

回覆 答案在這裡 在9/3/2008 9:12:38 PM的回覆:
說什麼之前都不知道錢匯到海外去了,還假裝不知道有這麼多錢,但是如果真的不知道的話,之前他哪來的那麼多的錢給民進黨的其他政治人物呢,像菊媽他們都承認扁有給錢了啊?!

------------------------------

陳水扁跟宋七粒一樣有分身啦!

一個分身說不知道錢那麼多,更不知道匯到外國去了

一個分身卻到處撒錢給民進黨的政治人物,而且一撒就撒很多錢耶!!

回覆 78 在9/3/2008 9:12:56 PM的回覆:
阿扁只負責給錢
阿扁怎知道
阿扁就說是阿珍負責啦!
你是不懂邏輯喔...
回覆 枉費 在9/3/2008 9:13:10 PM的回覆:
追著特偵組跑的媒體
在幹嘛
不過是試圖影響偵查罷了

一樣米養百樣人
法律人與一般人本即該有不同之處

討厭誰
或是先入為主
要喊爽
當然都可以
台灣這個開發中國家
就是這麼民主

我要點醒誰
也是我的自由
瞭解嗎
回覆 包大人在嗎 在9/3/2008 9:14:17 PM的回覆:
怎麼陳水扁先生那麼會ㄠ

不是說不知道,不然就說是他太太,要不然就扯到其他政治人物,真是沒人能辦他耶,公理所在?

果然學法律真的是有用

目前祗有包青天再世,可能還有一絲希望
回覆 分身王已經不是小夫了 在9/3/2008 9:16:58 PM的回覆:
還有,阿扁之前說國外的錢是問阿珍才知道的,那是一個分身

但是現在又已經承認說有拿到國外有匯那麼多錢的「情資」,那一定是另外一個分身!

回覆 分身王已經不是小夫了 在9/3/2008 9:18:54 PM的回覆:
以前十幾年來都不問阿珍,就這麼恰巧,「剛好」在出事前才問

反正,話都是他在說……
回覆 在9/3/2008 10:28:42 PM的回覆:
包大人在嗎   在2008/9/3   下午   09:14:17的回覆:

--------------------------------------------------
本島沒有包大人,
只有老馬哥.

謝謝指教.
回覆 老馬哥比陳錢總統好多 在9/4/2008 8:47:08 AM的回覆:


喜歡陳錢總統的人當然打死都要挺扁嘛
讓扁a總比讓國民黨a好
他們要這麼想是他們的自由
你們被點醒了嗎
回覆 騙選票當選的嗎~當然 在9/4/2008 9:02:24 AM的回覆:
老馬哥比陳錢總統好多了   在2008/9/4   上午   08:47:08的回覆:

喜歡陳錢總統的人當然打死都要挺扁嘛
讓扁a總比讓國民黨a好
他們要這麼想是他們的自由
你們被點醒了嗎
----------------------------------

說得好
百日來
吾等已徹底領悟
該好好學習一下那
~得了便宜又賣乖~
的本事

此外
第一任才百日就想連任
我怎麼嗅到一股與新加坡李氏父子同樣
濃濃的~專制~味兒

果真應驗了那句
~會咬人的狗不會叫~

我說扁ㄚ~學聰明點兒
否則
直且善的台灣人本質
只會被打到趴倒在地而已

噗噗

還有
馬終於承認了
第一、馬上好~確實是馬上漸漸好
第二、台灣的未來由2300萬人決定?
              是ㄚ~跟著我馬走就對了
                 嘿~好好聽我馬的話啊
第三、台灣與大陸不是國與國而是特殊關係!
              是ㄚ~終極統一的原形還是顯露出來啦
              嘿~燒成灰也是台灣人~果真沒錯
              燒成灰我也會是帶領統一的生長在台灣的外省人

各位~看懂了嗎?
解讀馬的話呢~非得深入才行
這個人喔~城府可深的哩!

才百日~就想到連任~真可怕
這是啥心態~真是奇葩
回覆 扁嫂被政治迫害 難道 在9/4/2008 9:04:33 AM的回覆:
致中嗆扁:母坐輪椅換選票   不該留積蓄?
   更新日期:2008/09/04   04:33   梁鴻彬/台北報導   
   
壹週刊昨報導,扁家爆出洗錢風暴後曾發生過多次家庭革命,八月十四日陳水扁首度召開記者會坦承海外帳戶前,吳淑珍不惜衝到扁辦全力阻止,還撂下「要講可以,錢是孩子的,不可能匯回來」的話,無論如何都要拖過九月二十七日瑞士將他們的帳戶解凍。


陳致中也為此事對父親大罵:「每次選舉都是吳淑珍坐輪椅換選票,難道不該留點積蓄?」


阻扁坦承   珍撂話錢不可能匯回


報導指出,在十三日報導披露扁家海外洗錢案時,陳水扁即有意在第一時間對外承認,吳淑珍不肯,兩人還在寶徠家中大吵一架。吳淑珍還把律師李勝琛找到豪宅內,一字一句唸出否認新聞報導的聲明稿,由李勝琛在扁辦舉行第一次的記者會,李勝琛卻被二十四小時後,陳水扁坦承海外洗錢的說法,重重的打了一巴掌。


報導說,十四日陳水扁開記者會前,也對吳淑珍說:「現在連瑞士帳號都被公開了,不可能再隱蔽,說出來今天至少可以睡得好一點!」吳淑珍聽到扁的堅持後,準備離開扁辦前,還撂下一句話:「要講就講,錢不可能匯回來。」「國民黨的人還不是一樣替小孩在海外存錢,我們為政治犧牲這麼多,為什麼就不可以!」


報導還說,陳水扁原本有意培養陳致中成為政治接班人,在任內最後一年,無論是「入聯公投」、「黨產公投」和「中正紀念堂改名」等朝野對立的大案,陳致中的支持占了很大的因素。陳幸妤則對政治沒興趣,不過卻是台獨分子,只要是中國貨就不買。


洗錢醜聞中,陳致中夫婦與吳淑珍站在同一陣線,甚至為此力挺母親,還對著父親大罵:「每次選舉都是吳淑珍坐輪椅換選票,難道不該留點積蓄?」。


出國處理帳戶   絕非受支配角色


報導指出,陳水扁、陳致中夫婦及陳幸妤,自始至終都知道有金錢匯往海外,相關帳戶進出都有當事人的簽名。特別是陳致中還親赴國外處理,絕非受支配的角色,而且陳致中也主張海外的錢是陳家的錢,不應匯回台灣。


出手豪奢   七月買價值70萬名錶


不過,陳水扁在昨日的記者會中則是否認,吳淑珍因為要求海外匯款不能匯回台灣跟他吵架,陳水扁表示「我不要每日一爆,越爆就像灌票一樣」。


報導也說,陳致中出手闊綽豪奢,七月下旬在台北一○一百貨公司的「愛彼錶」專櫃,以八折買下一只標價七十萬元的「皇家橡樹」經典錶款。
回覆 法律變成打手工具了 在9/4/2008 10:52:14 AM的回覆:
覺得討論區的水準愈來愈差了,
為了反對而反對,
把無罪推定原則丟掉的法律人才是最不配當法律人的,

前一陣子跟記者同桌吃飯,
記者自己說:
記者的話能信,
石頭都能吃了.......

不如大家把刑事訴訟法廢了,
回到石器時代好了...

回覆 莊校為的633 在9/4/2008 10:54:13 AM的回覆:
人民不是只看法律

道德難道一文不值嗎


人民也不會只有法律人跟籃綠
----------------------------------------------------
633跳票,
確實是沒道德的行為...
回覆 425 在9/4/2008 11:06:02 AM的回覆:
可恨的到底是誰?   在2008/9/3   下午   08:44:02的回覆:
被告為自己辯護,
天經地義!

該知道,
起訴與否,在於檢察官,
判決,更是法官的事.

一般人未審先判也就算了,
但唸法律的人,不該抱持這種態度.

國務費與特別費,
兩者,都是台灣政壇的共業,
國民黨今天把它拿來當政治鬥爭的工具,
才是不恥之事.

討厭扁是嗎?
恨不得置其於死地是嗎?

先進們以血淚生命換來的民主與自由,
國民黨倒是消費得叫人嘖嘖稱奇,
令人佩服!

我等著看,
這齣戲,到底將如何結局!

=======================
+1111111111111111!
回覆 台灣人 在9/4/2008 11:44:17 AM的回覆:
我只想知道,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馬英九身上,
民進黨以及阿扁、大話新聞會如何評論?
民進黨以及阿扁、大話新聞還會說在司法未定讞之前,不能說馬英九是有罪的嗎?
民進黨與阿扁,真的是雙重標準!!!
我以投票給阿扁兩次的人身經驗為恥,
我以自己之前曾支持過民進黨為恥!!!
回覆 誠心請教 在9/4/2008 11:51:44 AM的回覆:
民進黨以及阿扁、大話新聞還會說在司法未定讞之前,不能說馬英九是有罪的嗎?
-------------------------------------------------
我只想知道前輩您在學校刑事訴訟法是誰教的??

(   希望不是淋浴熊   )

還有您認為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呢??

回覆 這篇寫得更精闢 在9/4/2008 1:17:57 PM的回覆:
騙選票當選的嗎~當然不是~而是這島上的人智能不高之故   在2008/9/4   上午   09:02:24的回覆:

說得好
百日來
吾等已徹底領悟
該好好學習一下那
~得了便宜又賣乖~
的本事

此外
第一任才百日就想連任
我怎麼嗅到一股與新加坡李氏父子同樣
濃濃的~專制~味兒

果真應驗了那句
~會咬人的狗不會叫~

我說扁ㄚ~學聰明點兒
否則
直且善的台灣人本質
只會被打到趴倒在地而已

噗噗

還有
馬終於承認了
第一、馬上好~確實是馬上漸漸好
第二、台灣的未來由2300萬人決定?
                    是ㄚ~跟著我馬走就對了
       嘿~好好聽我馬的話啊
第三、台灣與大陸不是國與國而是特殊關係!
                    是ㄚ~終極統一的原形還是顯露出來啦
                    嘿~燒成灰也是台灣人~果真沒錯
                    燒成灰我也會是帶領統一的生長在台灣的外省人

各位~看懂了嗎?
解讀馬的話呢~非得深入才行
這個人喔~城府可深的哩!

才百日~就想到連任~真可怕
這是啥心態~真是奇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up~up
回覆 愛台灣 在9/4/2008 1:20:21 PM的回覆:
阿扁總統跳票是很有道德的


宋在國外有房是不道德的
扁批別人在國外有房是不道德的      自己卻在國外也有房是超有道德的

扁批人A錢是不道德的
扁批別人人A錢是不道德的         自己卻也A錢超有道德的


總之
阿扁錢總統為台灣犧牲很多
老婆也被政治破害撞成這樣子
大家要體諒他們啦

扁家存些錢有什麼不可以


讓國民黨A   不如讓扁A


愛台灣啦
回覆 50步笑百步~哇聽講 在9/4/2008 1:26:02 PM的回覆:
愛台灣   在2008/9/4   下午   01:20:21的回覆:
阿扁總統跳票是很有道德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說樓上這位
言之差矣

有誰說扁對或不對嗎?

當你在瘋狂取笑的同時
也正彰顯著與kmt同樣的本質

不過~也對啦~我必須承認
論鬥爭~dpp差遠了

咦~應該向proc學學喔

畢竟本土台灣人少了
~被他們打得潰不成軍的
~經驗

回覆 誠實 在9/4/2008 1:36:27 PM的回覆:
所以比爛下
大家還是覺得馬比扁謝不爛
回覆 頭票 在9/4/2008 2:04:11 PM的回覆:
http://tw.post.quiz.polls.yahoo.com/quiz/quizresults.php
回覆 大開眼界 在9/4/2008 2:16:17 PM的回覆:
誠實   在2008/9/4   下午   01:36:27的回覆:
所以比爛下
大家還是覺得馬比扁謝不爛
========================

得了便宜又賣乖的功夫
真的要好好學習


ㄟ,別急著反駁我!

因為我會答覆
謝謝指教
謝謝關心
或者~嗯
我沒有評論

ㄏㄏ
回覆 無罪推定只適用於民進 在9/4/2008 2:20:12 PM的回覆:
民進黨以及阿扁、大話新聞還會說在司法未定讞之前,不能說馬英九是有罪的嗎?
-------------------------------------------------

對於特支費,連法院已經判決無罪了,阿扁和大話、民進黨還是在說他有犯罪

真的是這樣啊,他們哪管什麼無罪推定啊
回覆 *.* 在9/4/2008 4:42:33 PM的回覆:
不語也是證據!少女含淚微顫   狼兄判10年
   更新日期:2008/09/04   07:20   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瘦小的少女「小花」長期遭高壯的張姓堂兄性侵,家族長輩希望她不要追究,法官開庭時,只見她全身微顫,淚水盈眶,不發一語;法官認為「不發一語也是證據」,認定她身心受創無法陳述,將她堂兄判刑十年,並強制治療。


台中地院合議庭庭長莊深淵說,具結陳述是證人的義務,一般情況下,拒絕具結會被處以罰鍰,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特別規定,因性侵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得依檢警調查的陳述做為證據。被害人因身心嚴重受傷,即使在法庭一言不語,「沉默亦是證據」。


判決指出,十五歲的「小花」身高僅一百五十公分,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間,長期遭身高一百八十公分的張姓堂兄性侵害。直到九十四年二月間,她在校傳字條給同學,向同學吐露遭堂哥性侵,老師得知報警。


小花警訊表示,讀小三時,堂兄趁她父母不在家,說要帶她去買糖果,把她帶到一間破屋,用舌頭舔她下體,後來又多次強暴她;小花堂兄坦承性侵,並稱其中兩、三次堂妹曾反抗。


檢方請社工訪談小花,證明所言非虛,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她堂兄後,小花及父母遭受來自家族長輩莫大壓力,以張已悔悟希望不要追究,使得小花家與嫌犯家形同陌路。


台中地院審理時,審判長莊深淵詢問小花被害經過,只見她低著頭,瘦弱的肩膀微微顫抖,抬起頭來滿臉淚痕。莊深淵說,他深深體會到小花所受委屈,雖一語無不發,卻「無聲勝有聲」,為免小花再度受創,庭訊不到廿分鐘就結束。


合議庭當庭勘驗小花的警訊錄音後,認定她開庭的情緒反應,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特別規定,將堂兄判刑十年。堂兄不服上訴,二審認為一審採證無誤,無需再傳小花,將上訴駁回。





特偵組今傳陳鎮慧   趙建銘出庭沉默以對
   更新日期:2008/09/04   13:35   
特偵組偵辦前第一家庭洗錢案,昨天傳喚蔡美利。由於蔡美利坦承充當人頭,戶頭內匯出數千萬元,因此,檢方在掌握重要突破之後,今天持續展開偵辦行動,傳喚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同時清查扁嫂人頭戶資金流向。另一方面,台開案上午再度開庭審理,不過,前總統女婿趙建銘面對追問,沉默以對,快閃離開。


(杜大澂報導)


特偵組三號是以證人身分傳喚吳淑珍的同學兼死黨蔡美利,傳出蔡美利坦言將帳戶借給吳淑珍,戶頭內也匯出數千萬。特偵組除了將進一步追查。四號在特偵組仍然有大批媒體守侯,除了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的秘書王啟儒補送資料,將文件交給檢方,檢方也傳喚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說明了偵辦進度。


經過三個多小時訊問,陳鎮慧步出特偵組,遇上大批媒體一湧而上,她摀著臉不發一語,過程中一度體力不支在路上摔倒。


另一方面,台開內線交易案更一審也再度開庭審理,由於扁家身陷洗錢風暴,前總統女婿趙建銘的態度也因此重新成為矚的焦點。不過,趙玉柱、趙建銘父子先後都提早報到,趙建銘面對媒體追問陳幸妤的身體狀況,以及洗錢案的看法,只是微笑沉默以對,隨即快閃離開。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5/2008 12:29:43 AM的回覆:
可恨的到底是誰?   在2008/9/3   下午   08:44:02的回覆:
被告為自己辯護,
天經地義!

該知道,
起訴與否,在於檢察官,
判決,更是法官的事.

一般人未審先判也就算了,
但唸法律的人,不該抱持這種態度.

國務費與特別費,
兩者,都是台灣政壇的共業,
國民黨今天把它拿來當政治鬥爭的工具,
才是不恥之事.

討厭扁是嗎?
恨不得置其於死地是嗎?

先進們以血淚生命換來的民主與自由,
國民黨倒是消費得叫人嘖嘖稱奇,
令人佩服!

我等著看,
這齣戲,到底將如何結局!
-----------------------------------------------------------------
好幾樓上的這位講的真好,
唉,司法現在變成工具,
某某人爆料就要一堆司法人力資源出動偵查忙的焦頭爛額,
但是司法審判倒不是主要目的,
目的只是想致人於死與將人羞辱到極點而已,
只要是跟陳水扁有一點點關係的人也是要窮追猛打。
回覆 證據那麼多,不查才是 在9/5/2008 12:51:05 AM的回覆:
某某人爆料就要一堆司法人力資源出動偵查忙的焦頭爛額
-----------------------------------------
不是吧,是要有證據才會去查,樓上的一定沒有實務經驗

回覆 扁說沒有 那到底又是 在9/5/2008 8:58:00 AM的回覆:
珍赴辦公室飆扁?律師低調證實      
更新日期:2008/09/05   00:14   
   
      
有週刊報導,洗錢案爆發後,阿扁第一次記者會前,扁珍兩人在辦公室大吵一架,扁嫂說海外的錢是孩子的,不能匯回來,陳致中也力挺媽媽。陳水扁律師和親扁家立委都委婉證實,扁珍吵架確有其事。

  八月十四號這場記者會,阿扁這道歉,掀起了接下來的洗錢案滔天巨浪,究竟記者會前,扁嫂吳淑珍有沒有衝進辦公室跟阿扁大吵一架?儘管陳前總統再三否認,但在他旁邊的李大律師卻委婉證實,兩人的確在寶來花園有過火爆對話,就連親扁家的民進黨立委,也證實這項說法。

  到底扁珍兩人吵什麼,週刊報導,扁嫂得知阿扁要開記者會,她挑明說,要承認可以,可是海外的錢是孩子的錢,不可能匯回來,扁回嗆連帳號都被公開了,不能在隱蔽了,說出來至少好睡一點,扁嫂還丟下一句,你要講就講,反正錢是不會匯回來,連陳致中都嗆他老爸,每次選舉是吳淑珍坐輪椅換選票,難道不該留點積蓄。海外帳戶的錢,真的是留給孩子用的嗎?是不是拿來買豪宅?媒體追問準備下班的陳幸妤,陳醫師又發飆了。

  陳前總統相繼陷入國務機要費跟洗錢風暴,不但要面對司法審理,還要處理妻子的不同意見,處境真是內外交迫。
本則新聞由華視新聞提供   2008/09/05
   
回覆 可以說的話,早就說了 在9/5/2008 10:31:07 AM的回覆:
秀蓮籲阿珍出面   別再折磨人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08.09.05   02:41   am   
   
前副總統呂秀蓮昨日接受東森新聞專訪時表示,前總統陳水扁最近的言行,讓她感覺像是個「陌生人」,完全不像過去她所認識的阿扁總統,「我是滿震驚的」。

呂秀蓮接受TVBS專訪時呼籲,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應適度和國人說明,不然這段時間不只對家人是折磨、對扁是折磨,對支持者,尤其對她在內都是被折磨的。

對於扁家洗錢案,呂秀蓮坦言,「我是滿震驚的」,因為媒體每天越報越多,很多都是她以前所不知的內情,就媒體報導,她自己非常困惑,她所知道的陳水扁應不是這樣的人,「如果報導屬實,那我必須承認陳前總統是我的陌生人」。

她也說,吳淑珍應該趕快出來把話講清楚,做為被告是有緘默權,但前第一家庭不是普通的被告,所涉及的家務事已經是重要的國家大事,而且在國際上傷害很大,所以她要拜託吳淑珍為了台灣能夠早日穩定、平靜下來,是不是把所作所為做個說明,讓支持者能比較安心,不然這段時間不只對家人是折磨、對扁是折磨,對支持者,尤其對她在內都是被折磨的。

至於馬英九總統說台灣跟大陸非國與國的關係,呂秀蓮抨擊,台灣外交休兵,原來的意思是台灣只是一個地區;在選舉期間,哪一個人聽過馬說當選後,要推動的是台灣跟中國是「一國兩區」的政策,「如果他那時敢講,保證不會當選」。   
回覆 極機密? 在9/5/2008 10:38:59 AM的回覆:
公文等級誰核定   是枚未爆彈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新聞分析   2008-09-05   03:31   

葉盛茂交付洗錢情資公文給前總統陳水扁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除非是有核定國家機密權限的中央政府首長,授權調查局長核定,否則葉盛茂根本沒有核定「極機密」等級國家機密權限。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極機密等級的國家機密,非戰時,只有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院長、國安會祕書長、國家局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陸委會主委等人,才有核定權限。

從前述相關規定可以知道,艾格蒙今年一月間提供調查局的黃睿靚洗錢情資,時任調查局長的葉盛茂,是沒有核定極機密的權限。如果該情資列為國家機密的程序合法的話,勢必有人授權葉盛茂核定。

能夠授權核定極機密等級的首長,在當時只有時任總統的陳水扁總統、行政院長張俊雄,以及張俊雄授權的部會級首長。

如果有權授權核定的政府首長,沒有人授權葉盛茂核定黃睿靚洗錢情資為極機密等級文件,那就是調查局有人違反法定程序,擅權核定國家機密。

承審葉盛茂洩漏交付扁家洗錢情資的台北地院合議庭,第一次開庭,就要傳喚洗錢防制中心處長周有義、承辦人鄒求強作證,就是要查清楚扁家洗錢情資核定為極機密,到底有沒有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的規定。

合議庭未來審理後,就可明瞭扁家洗錢情資是不是合法的國家機密。即便核定程序合法,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特別規定,若為了「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就不能核定為國家機密。

也因此,黃睿靚洗錢情資,從陳水扁八月十四日承認做了法律不許可的事之後,該洗錢情資,就可能涉及犯罪調查事證。換句話說,情資核定程序合法,因為是為隱瞞扁家洗錢犯罪事實的公開,就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合法機密。

葉盛茂交付陳水扁黃睿靚洗錢情資,陳水扁或他以外的前朝政府首長,有無授權核定機密,勢必受到關注。未來審判結果,除非是葉盛茂擅權、濫權核定,凸顯扁政府遇胡亂核定國家機密,否則全案隨時都可能爆發更驚人的內幕。
回覆 阿扁永遠不會錯 在9/5/2008 1:43:59 PM的回覆:
無罪推定原則,只適用在民進黨與阿扁身上,
國民黨以及馬英九,是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的,
難道新聞看了那麼久,大話新聞罵了這麼久,
各位還不知道這個定律嗎?
只要跟陳水扁有關,民進黨以及陳水扁口徑一致,認為無罪推定,在司法判決前,不能說他有罪,
但反觀民進黨以及陳水扁,在沒有證據證明國民黨以及馬英久已經把台灣給出賣掉了的情況下,卻還是口口聲聲說國民黨以及馬英九賣台,
這樣,大家還看不出來嗎?
很多刑事訴訟法的原理原則,
是不適用在國民黨以及馬英九身上的,
只能適用在民進黨以及阿扁身上的,
懂嗎?
知道這個道理之後,
很多東西你就能釋懷了,
也比較不會邊看新聞邊罵了。
回覆 天地早已顛倒了 在9/5/2008 1:56:56 PM的回覆:
阿扁永遠不會錯   在2008/9/5   下午   01:43:59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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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是你

永遠不會錯的是


懂嗎?
回覆 小弟 在9/5/2008 2:07:29 PM的回覆:
我只知道綠色的人對政治事件是"未審先判"。對法律案件是交給司法審判。
而藍色的人政治法律都是未審先判,有罪推定。
回覆 比大比小? 在9/5/2008 2:14:46 PM的回覆:
小弟   在2008/9/5   下午   02:07:29的回覆:
我只知道綠色的人對政治事件是"未審先判"。對法律案件是交給司法審判。
而藍色的人政治法律都是未審先判,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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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
回覆 台灣人 在9/5/2008 5:07:39 PM的回覆:
馬英九沒錯?
馬英九沒錯的話
從520到現在
他道歉過幾次?
他沒錯?
沒錯幹嘛要道歉?
反觀綠營
去年8-10月菜價問題
兩個月都不處理
都還好意思說現在的政府不會平抑物價
民進黨永遠不會錯
會錯也是人民、國民黨、大陸的錯
台灣可悲阿
一個是8年前硬坳死不認錯,打著清廉行貪污的政黨
一個是現在昏庸無能,打著除弊卻辦不出什麼的政黨
回覆 台灣人 在9/5/2008 5:19:17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
我記得當時馬英九特別費被起訴
他都是針對檢察官
因為起訴而起訴....

但陳水扁被起訴就是政治追殺
矛頭也不是對準檢察官
而是對準總統府

莊國榮
被政大停聘處分
也是大罵馬英九

為什麼綠營有事情都是罵馬英九
說真的依照馬英九的昏庸無能
他有辦法玩這些陰招?
都說他宅男不理事
他哪會有這種能耐?
反正馬英九被起訴
我只知道他是針對『司法不公』去處理

但陳水扁被起訴
卻都要牽拖到『政治追殺』
兩者針對高下立判


被起訴也不一定有罪
陳水扁怕什麼呢?
就算檢察官不公
還有法院給你清白吧
如果沒貪污
就讓法院還你清白
如果有貪污
就是還給台灣人一個公道
不是嗎?
難道到現在還要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邱毅被判徒刑、陳菊當選無效之訴
不都是法院判的?
難道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
還要惡整國民黨?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5/2008 5:26:03 PM的回覆:
我沒有實務經驗,但起碼我知道什麼是不正義,
某某人爆料又有什麼深喉嚨,
他何必爆料,
有切確證據直接拿去給偵查機關就好了,
幹麻先出來爆料,
他目的是什麼?
只是要利用司法手段來整人而已。
到最後偵查結果呢?
還不是證據不足比較多,
因為只要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司法機關就有義務發動偵查,
但是這個犯罪嫌疑是很抽象的,
所以我說浪費司法資源根本不誇張!
回覆 標準怎麼差那麼多 在9/5/2008 5:34:53 PM的回覆:
扁家涉及7億以上的貪污,偵辦這麼大的金額的貪污懸疑犯叫浪費司法資源

那比較一下馬的特支費案件那個錢才多少,而且那個是每個政務官都有領的,民進黨也在告,那不是更是超級浪費司法資源?當時綠的怎麼沒有在批評??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5/2008 6:07:34 PM的回覆:
我認為陳水扁的六七億及馬英九的特支費,都應該偵查。
貪一塊也是貪,而不是貪比較多的偵查比較不浪費司法資源,貪比較少的偵查就是浪費司法資源。怎麼可以用貪多少錢來判斷是否浪費司法資源?
有貪污就該負責,沒貪污就要還他清白。
但不是為了攻擊對手,用司法手段來繼續攻擊對手甚至渲染誇大。
回覆 事實本來就是很誇張 在9/5/2008 6:22:13 PM的回覆:
但不是為了攻擊對手,用司法手段來繼續攻擊對手甚至渲染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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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幾乎每天都有新證據被爆出來,人頭戶好像已經被爆出1百多個了,被轉錢的國家也已經都快數不清了

而且「恰巧」都是犯罪洗錢集團專門用來洗錢的小國,大部分那些小國一般人根本連聽都沒聽過!

馬的特支費案才存在一個帳戶,而且是在台灣國內的,就被批成這樣了,扁這樣子不要被批評。也是很難啦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5/2008 9:32:16 PM的回覆:
馬英九的特支費是放在他國內的私人帳戶,
還可以報稅的錢,都三審無罪定讞了。
更何況陳水扁在國外開的戶,他目前是說是選舉結餘款。
但如果到最後查出是國務機要費匯出海外,
我想他跟馬英九原來只是龜笑鱉無尾,半斤八兩,
不過大家都說特別費跟國務機要費不同,
我想阿扁不太可能跟馬英九一樣幸運了。
回覆 *.* 在9/5/2008 10:12:20 PM的回覆:
沒錯仍是可道歉

有錯不道歉才糟糕
回覆 一人分飾多角是粉累滴 在9/5/2008 11:55:55 PM的回覆:
自己寫自己附合   也挺累的
諸如....樓上的寫的真好...那麼無聊不會衝去寶來表達你有多愛阿扁喔
回覆 阿門 在9/6/2008 9:31:04 AM的回覆:
應該體諒這些少數人
他們心目中的阿扁已陪伴他們這麼多年了
很難接受心中所崇仰的人竟是這樣子的人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11:35:22 AM的回覆:
我的暱稱都是用這個,
其他暱稱不是我。
另外我不愛陳水扁,
我只是就事論事而已,
不必替我扣帽子,
我不是靠支持誰賺錢,
只是想加入討論,
也不想冷嘲熱諷或者扣別人帽子。

陳水扁有貪污就要認命,我剛剛上面就有寫了,
不要講到你們不喜歡聽就說別人無腦的支持陳水扁,
這樣不會顯的比較聰明或高明。
回覆 就事論事??!! 在9/6/2008 12:33:04 PM的回覆:
馬英九的特別費   是依法定程序核銷   當他依規定匯入帳戶時   就發生"混同"   再也分不清戶裡的哪張鈔票是特別費   哪張鈔票是他的市長收入   這是大三物權學的   懂嗎   所以當他的支出大於收入時   他無罪
但陳水扁   是叫別人收集發票   報國務機要費   還被查出吳淑珍私用      
別再人云亦云的把兩者等同   (還真的騙倒了好多法律人)

   
回覆 看不下去 在9/6/2008 12:48:14 PM的回覆:
這個扁   先生      

在南部的說明會

內容說的有夠噁心

打出悲情牌

真奇怪啊!怎還有那麼多人支持他呢?(感覺都是鄉下老先生、老太太)

馬的,趕快出來面對司法啦,等一下又那裡痛、這裡痛

看他的說明會,我直的看不出他身體那裡不好,可健朗的。

可耳心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1:00:56 PM的回覆:
混同後,他的帳戶有私人花費,
那請問他是用公款或私款?
都混同了,根本沒辦法分。
重點是他公款私用,
但是法官把特別費解釋為歷史共業的實質補貼,
不是像你所說的支出大於收入,
誰說支出大於收入就無罪,
他的帳戶都可以報稅了,
還不叫他的錢?
他們家的人都還拿這些錢買東西,
後來因為他認為這是私款,
沒有犯意。

現在很多人因為有規定50啪的不必帳單核銷就可以放入私人帳戶,
但以法律目的來看根本不是這樣,
有50啪不必發票是因為有些款項要有發票是很困難的,
所以才有這個便宜規定,並不是說不必發票的就可以放到自己的私人帳戶,居然還讓他發生"混同"!這不應該是一向以最高道德標準的馬英九應該做的。

另外,你應該沒當過兵吧,
如果你當過或者是有一些社會經驗,
你就知道並不是所有的帳都可以有發票,
所以才要用其他發票來補,
這些是實務上的便宜形式,
不能直接證明他是用機要費來購買私人用品,
重點是他到底是不是把公款當做自己的錢去買私人物品。
回覆 看不下去 在9/6/2008 1:02:24 PM的回覆:
還說那海外的資金是太太,怕他亂花錢,才存在海外,主要用來國際外交用的。(這是被查出來,才找出的理由嗎?)

這理由也太扯了吧!馬的哩,這是要騙白痴的人嗎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1:07:01 PM的回覆:
一樣的標準,
若確定是用國務機要費的錢去買私人物品且有犯意,
就是公款私用,
陳水扁一樣要負責。
這是無關顏色的,
我們本來就是要監督,
而不是刻意要幫政治人物講話。
回覆 別凹了 在9/6/2008 3:36:18 PM的回覆:
所謂在「支出大於收入」,指的是馬用於公用的部分支出大於收入,不是指私用的部分

不要再「和稀泥」了

而且,大家在批評阿扁家,就是有人要扯到馬去,太明顯了吧,別凹了

三審的法官都判馬無罪了,但就是有許多民進黨的支持者,覺得自己的法律唸得比那三審的十幾個法官都還強,所以覺得馬還是有罪,唉…

回覆 噗哈 在9/6/2008 4:57:13 PM的回覆:
別凹了   在2008/9/6   下午   03:36:18的回覆:
所謂在「支出大於收入」,指的是馬用於公用的部分支出大於收入,不是指私用的部分

為連爺爺祝壽
回覆 回樓上 在9/6/2008 5:02:02 PM的回覆:
政府官員本來就是要在婚喪喜慶等等之類的場合宴客,特支費是可以用在這些場合的,民進黨的政治人物也是這樣在用的,你是沒有生活在台灣,還是真的是「不沾鍋」??

回覆 愛台灣還是愛日本 在9/6/2008 5:03:30 PM的回覆:
總比把國家的錢,拿去給金美齡那些日本人好太多了吧
回覆 扁快面對司法吧 在9/6/2008 5:25:20 PM的回覆:
不必為連禱告
他有罪也是他應得的

問題在別牽拖一對人
卻都不面對自己
回覆 民進黨為何要落井下石 在9/6/2008 5:25:46 PM的回覆:
民進黨60問   扁1題都不答
   更新日期:2008/09/06   07:30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民進黨廉政委員會昨天召開小組會議,決定下周約詢前總統陳水扁,瞭解海外密帳疑雲,但廉政會也沒有把握什麼時候能約成。


據透露,廉政會八月廿二日擬定約六十道書面問題送呈陳水扁,希望扁十天內答覆,但扁一題都不回答,兩周後才由陳水扁辦公室回覆一紙公文,表明問題太多,無法作答。


廉政會主委張天欽證實,廉政會的書面問題,陳水扁沒有「具體」回答,僅以公文表示需要時間才能回答。對於扁是否藐視廉政會?張天欽不表評論。


他並強調,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和黨中央沒有任何指示,完全尊重廉政會處理,一切依規定、程序進行。


張天欽說,廉政會必須在十月三日前完成調查報告,時間很急迫,所以九月十四日前一定要完成第一次約詢;廉政會將提供三、四個彈性約詢時間,全力配合陳水扁的行程。
回覆 民進黨應該學基督教長 在9/6/2008 5:28:48 PM的回覆:
高俊明不批扁   認應等待司法
   更新日期:2008/09/06   16:42   記者吳政諺報導   
「全世界沒有一個總統是完全的、沒有一個國家是完全的、沒有一個社會是完全的。」高俊明呼籲,民眾應該尊重司法調查,在還沒有了解真相與事實前,不要太早做出批評與攻擊。

對於阿扁的弊案,高俊明牧師沒有正面回應,反倒是建議司法單位,應該公正、公平,不是只有針對個人的貪腐,而是應該對每一個人、每一個黨與每一個總統,用相同的標準來一一調查,這樣才符合公義的標準,他還建議立法院盡快通過陽光法案。

不過,記者會上,提到長老教會怎麼看阿扁弊案,高俊明的答案是:「做錯事的人,要勇敢的認錯;但是沒有做錯的人,也要勇敢的說他沒有錯。」在大原則之下,每一個人都要勇敢、誠實的面對司法。

在問到會不會呼籲吳淑珍出面說明,他說,他不會去侵害別人的主權與主體性,這是每個人的良心所做出的決定,他不會呼籲任何人出面。

對於記者提到阿扁弊案是否已造成台灣社會很大的傷害時,高俊明牧師說,在司法調查尚未明朗前,他不做任何評論。

當記者問到他願意向曾經倒扁的施明德道歉,是否意味著對阿扁的信心動搖時,他回答:「沒有!」他說,他尊重施先生所做的事,不過他有他的立場、理念與原則,他引用聖經上的話,總是要有同理心,與流眼淚的人一起流淚,與艱苦的人一起受苦難。

高俊明牧師希望大家能在各方面努力,盡最大的努力,創造真善美、信望愛的國家。
回覆 馬不要以為大家會跟以 在9/6/2008 5:31:17 PM的回覆:
「腹肚么么   四年後不投馬」
   更新日期:2008/09/06   07:30   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633」政見支票兌現時間延後,引發新政府領導危機。國民黨立委邱毅昨天表示,總統府發覺事態嚴重,上午總統府秘書長詹春柏打電話給他,希望立委能幫新政府開藥方止血,他建議馬總統責成劉內閣向立法院提出「如何兌現633政見的說帖」,若提不出來,劉揆應下台負責。


藍委私下透露,藍營支持者這兩天打電話到他們辦公室,不滿聲浪高漲,還有支持者氣得大罵,要馬總統搞清楚,他們不會像阿扁的支持者一樣,「腹肚么么,也要挺阿扁啊」,生活不好,四年後他們不會再投給馬英九。


面對支持者不滿,包括丁守中、吳清池等立委也表示,像是財政部長李述德「投資是個人的事」的談話確實不妥,丁守中說:「人民的小事,就是政府的大事。」


吳清池提出時間表說,希望馬總統保證三年內台灣經濟會好轉,否則行政院長劉兆玄、經建會主委陳添枝都應該辭職下台。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張碩文表示,633政見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兌現,不用特別去強調,這樣會造成太多誤解,之前貿然說出八年後才能達成政見,確實太過倉卒。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5:45:13 PM的回覆:
三審的法官都判馬無罪了,但就是有許多民進黨的支持者,覺得自己的法律唸得比那三審的十幾個法官都還強,所以覺得馬還是有罪,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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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人不是神,從刑訴有迴避就可以看得出來,
法官審判我們可以尊重,
但不代表不能檢驗或討論。
法律沒有強不強,
只有合不合理。
是否貪污重點不是支出是否大於收入,
重點在他有沒有把錢放入私人口袋的犯意跟行為,
公益支出大於收入只是佐證他有無犯意的可能,
更何況馬英九他是支出小於收入,
是謝長廷公益支出大於收入。


回覆 ok 在9/6/2008 6:11:42 PM的回覆:
更何況馬英九他是支出小於收入,
是謝長廷公益支出大於收入。

請提出證據
回覆 633的政見本來就是 在9/6/2008 6:32:51 PM的回覆:
http://ppt.cc/;gdX
------------------------------------------

選前633的政見本來就是預訂8年才全部完成,不信的話去看看上面的選前馬蕭的網頁

不過現在深綠的和民進黨都在硬凹說「馬上」就可以633,明明是深綠的和民進黨在說謊嘛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6:58:49 PM的回覆:
你自己去看起訴書跟判決書,
之所以會說公益支出大於收入是因為他把該帳戶以外的帳戶全部的公益支出通通加進來才會是公益大於支出。
所以起訴書認為不能把其他帳戶的公益支出都算入,
但是判決書上寫居然認為要把全部帳戶的公益支出計算。

結論是事實是一樣的,但是我們說的公益支出小於收入是指他「同一個私人帳戶」,但是判決書的計算方式是把馬英九所有財產在他任內的任何公益支出都算入,才會公益大於支出。

但既然要公益支出,應該分清楚你是用特支費公益支出,還是你私人的財產公益支出。
不應該因為特別費放在私人的一個帳戶中,
而又混同了其他的帳戶,
這樣子的計算方式我個人認為非常不合理。
「因為特支費的錢並不是跟他所有的財產發生混同。」
我不是說法律上馬英九是否有罪,
而是他用這樣的處理方法有非常大的瑕疵。


下面是起訴書與判決書認為的不同點,如果想看完整可以查查看。

起訴書部份內容:
六)末查辯護意旨雖另以所謂「大水庫觀念」辯稱金錢具有替
          代性,被告馬英九既然從其總財產中捐款,即可互通有無
          ,故前述從薪資帳戶以外之帳戶所為之各項捐款,均可視
          為從特別費捐出云云。然查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帳戶,客
          觀上大多有其獨立之資金來源(競選經費捐款、競選費用
          補貼、國大代表薪資等),另從被告馬英九於捐款時主觀
          上有無「從特別費支出」之認識言之,本件案發前之95年
          5月19日被告馬英九曾對外公佈「馬英九財產申報說明」
          (影本附卷參照),其第四點指出:「本人在87年與91年
          兩次參選台北市長,選票補助款合計4,775萬元(分別為
          87年2,299萬元與91年2,476萬元),自88年起陸續捐助本
          人設立之財團法人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2,271萬元)與
          財團法人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2,480萬元)以及中國國
          際法學會(預定捐助100萬元,已捐出36萬元)、法治斌
          教授紀念學術基金(50萬元)、台灣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
          協會(98,775元)等單位,捐款總金額已超過選票補助款
          總額72萬餘元。此外,本人兩次選舉競選經費結餘242萬
          元亦已捐助中華聯合勸募協會130萬元、政大指南法學基
          金會100萬元,餘款12         萬元。綜合言之,本人因二次選舉
          之補助款已全部捐出,且並非全數僅捐助本人設立之基金
          會,捐款總額甚至超過補助款金額,實無所謂『發選舉財
          』的問題。」(附卷之說明書影本及馬英九95年11月23日
          訊問筆錄第6頁參照),已明確表明前述各項捐款依馬英
          九當時主觀之認識,均係來自「選票補助款」與「選舉經
          費結餘款」,而非來自「特別費之收入」。換言之,被告
          馬英九自88年至92年間為前述捐款時,不僅客觀上資金來
          源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亦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
          費取償」之認識,從而前述捐款即不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亦不得做為被告在請領特別費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依
          據,併此敘明。

判決書部分內容:

十一、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由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公
          訴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別費扣除特別費支出,無論結果為
          何結果,均不能據此被告詐領財物
          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即已核銷完畢,目的在使該部分
          特別費授權首長使用而不過問之支出流向,以維持實質補
          貼之屬性,已經本院強調再三。則公訴人罔顧上開特別費
          之本旨,以清查被告其該收受特別費之薪資帳戶所有支出
          、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及所有未進入銀行
          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將被告任職起至案發時止之領
          取特別費減去公訴人自行認定屬特別費支出而清查,不惟
          欠缺金錢具有消費性、不可分性,已經混合之被告所有金
          錢已無法辨識之法律性質認知,自不能以所存在之帳戶論
          定被告金錢支出之性質,否則,以所得稅核課為例,納稅
          義務人豈非均能以非薪資帳戶內之金錢並非薪資所得,而
          主張毋庸繳納稅捐?公訴人以所存在之帳戶定義被告金錢
          之性質,已有法理之不備,且以特定帳戶之支出認定支付
          目的之荒誕,更有漠視特別費實質補貼供首長彈性運用本
          旨,而任意行使司法權介入,不論計算結果如何,均不能
          以此推算方式臆測被告領款之始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
          詐領特別費。
十二、被告實際上確於首長任期內已因公支用完畢所有以領據核
          銷之特別費半數
          公訴人未能查明特別費之實質補貼,領據領取半數乃授權
          首長自由調度使用之特性,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推論
          被告涉犯貪污罪行,為本院所不採,俱如前陳。然公訴人
          既如此鉅細靡遺追討,不妨用以參考被告實際上究竟有無
          用為「因公支出」使用。
          (一)特別費之「因公支出」本即包括公益捐助
                    首按特別費本得用於外賓、耆宿之餽贈,或愛國、
                    慈善團體等公益事項捐助,已經行政院於40年時說
                    明在案,公訴人稱從寬認定被告公益捐助亦屬特別
                    費之因公支用,然觀諸上開行政院之闡述,並非公
                    訴人給予之榮典,合先敘明。
          (二)特別費有無實際支出,應由被告擔任首長任期內,
                    全部所有金錢有無實際因公支出為觀察
                    既然被告特別費領取後已經混合,均為被告所有之
                    金錢之一部,被告可自由處分其所有金錢,自能隨
                    意決定支出,不因從何帳戶支應而有不同。又特別
                    費有實質補貼,首長自由彈性使用不受任何限制之
                    特點,被告特別費實際有無支出,是本院認被告有
                    無實際因公支出,應由首長「具有首長身分」始能
                    領用之定義出發,以首長任期內所有金錢使用判斷
                    ,認定特別費實際上有無支出,始能既不悖金錢之
                    特性,又與特別費之實質補貼且尊重首長之決定,
                    會計審計單位不再詳究其使用之流向、項目,甚至
                    實際上有無支出,均在所不問之性質相合。
          (三)起訴書認被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共領得領據核
                    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為15,304,300元,公訴人已經
                    認定此段期間之特別費支出為4,129,073元。然被告
                    於:
                    1、88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150,
   000元。
                    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
   籌備處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社會福利基
   金會(起訴書誤載為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
   )之13,000,000元;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
   基金會籌備處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
   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
   社會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
   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7月24日
   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
   筆共計46,512,600元。
                    3、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由郵政劃撥帳戶支出);88年1月28日捐款1,000
   ,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其中600,000元由國
   泰世華帳戶支出,400,000元由郵政劃撥帳戶支
   出);92年1月8日捐款100,500元給聯合勸募協
   會,共計2,297,377元。
                    4、88年1月起至95         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
   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11筆共1,611,810元。
                    5、95年11月17日計捐贈12筆共600萬元,95年11月
   22日計18筆共捐贈560萬元。
                    6、88年1月起至95年7月其他現金捐款部分,共60筆
   ,金額合計為907,162元。
                    以上捐款各情,業經證人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
                    北所所長周志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查核被告確
                    有上開捐款在案(見偵查卷四第97至102頁),並有
                    該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程序執行報告書一冊附卷可佐
                    ,起訴書對上述被告1至5之捐款亦予肯認。是被告
                    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共有公益
                    性捐贈63,078,949元,遠已超過其領得實際領得特
                    別費領據核銷半數之總和5倍以上。
          (四)公訴人一再以被告捐款時並需要以特別費支出為主
                    觀認知始能列入,已經不合金錢之債之特性,俱詳
                    前述,而被告之台北市市長競選捐款或台北市選舉
                    委員會所發給之競選費用補貼款,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45條之4、第45條之5,均得為被告所有,
                    與被告其他所獲之市長薪資或之前擔任國民大會代
                    表薪資,均為被告所有金錢之一部,無從分離,被
                    告自得自由收益處分,其主張其所有金錢之支出為
                    特別費實際支出,均非法所不許,而堪採信,是被
                    告支領特別費半數,在「任期內」實際上早已花用
                    殆盡一空,至屬灼然,自無從由公訴人錯誤之計算
                    方法率爾推認被告有詐領財物之貪污或損害機關之
                    背信行為。
十三、公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提出之證據因待證事項已經明瞭不予
          調查
          公訴人於本院96年7月31日辯論終結當日始行提出之補充
          理由書(12)所列之編號66「95年6月22日三立新聞大話
          新聞節目電話訪問是政府新聞處長羅志成之勘驗筆錄及光
          碟」,以及編號68「被告接受媒體採訪時關於其使用特別
          費之表示光碟及譯文」,待證事項均為被告對特別費之主
          觀認知,惟公訴人早就同一待證事項已經提出補充理由書
          二編號第20至22,有關被告於案發後接受媒體訪問之非供
          述證據,此部分亦經本院調查詳悉,是待證事項已徵明瞭
          ,而無再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第2項第3
          款規定,此二證據之聲請應予駁回。
柒、綜前所述,本院認為我國之特別費制度,立意即在補貼首長
              因公支出薪資之不足,但又慮及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此
              制度欠缺彈性形同虛設,遂自62年起改以一半檢據嚴格審查
              因公支用狀況、一半以領據核銷,首長無須記帳、決算而廣
              泛全權授權首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銷,
              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
              完畢,亦無剩餘款之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故領據核
              銷半數特別費,確係在維繫特別費乃首長法定薪資外之實質
              補貼屬性。被告馬○○依行政院規定領取領據核銷之半數特
              別費初始,主觀上既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亦缺為自
              己利益或損害機關之意圖,客觀上顯乏使用任何欺罔不實之
              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審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之舉措,機關
              更無損害之處,而與詐領財物、背信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
              尚難以貪污、背信罪名相繩。此外,復查公訴人全般作為未
              能舉以其他積極證據說服本院足證被告確有所指犯行。不能
              證明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旨趣,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以昭公允。

回覆 不要亂扯蛋 在9/6/2008 7:07:30 PM的回覆:
我不是說法律上馬英九是否有罪,
而是他用這樣的處理方法有非常大的瑕疵。
------------------------

你也認為馬英九法律上不是有罪就好了,可是這篇「明明」是在講阿扁家,就不要一直把馬的事扯進來,這樣會「太超過了」

回覆 ok 在9/6/2008 7:24:49 PM的回覆:
ok   在2008/9/6   下午   06:11:42的回覆:
更何況馬英九他是支出小於收入,
是謝長廷公益支出大於收入。

請提出證據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7:28:41 PM的回覆:
我是在討論陳水扁,
後來是有人把馬英九加進來講,
才會講到有關馬英九。
不過已經離題了,
不好意思。

樓上,我上面已經有回答參考一下並參閱起訴書與判決書的不同點。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7:35:32 PM的回覆:
你也認為馬英九法律上不是有罪就好了,可是這篇「明明」是在講阿扁家,就不要一直把馬的事扯進來,這樣會「太超過了」
---------------------------------------------------------------------------------
有罪與否是因為檢察官與法官認定不同與證據上是否充足認定。
先不必論馬英九是否有罪,
重點是他的行為與心態有重大的行為瑕疵,
與他曾經說過的最高道德標準有極大差距。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7:39:19 PM的回覆:
不要亂扯蛋   在2008/9/6   下午   07:07:30的回覆:
我不是說法律上馬英九是否有罪,
而是他用這樣的處理方法有非常大的瑕疵。
------------------------

你也認為馬英九法律上不是有罪就好了,可是這篇「明明」是在講阿扁家,就不要一直把馬的事扯進來,這樣會「太超過了」
-------------------------------------------------------------------------------
請你看看上面的回應我並沒有先講到馬英九,
只是回應的先扯到馬英九才會講到他。
「沒有什麼扯不扯」「也沒有什麼超不超過的」。
回覆 別再凹了啦 在9/6/2008 7:49:34 PM的回覆:
重點是他的行為與心態有重大的行為瑕疵,
與他曾經說過的最高道德標準有極大差距。
---------------------

如果一個人的心地光明正直,他認為說他花於公用公益的錢就是超過他所領的特支費,那麼他把領的特支費和自己的錢混同在一塊,我並不覺得有什麼瑕疵!

舉個例子好了,一個公務員領了1萬塊的公費,要去採買公家機關的東西,他就先把這1萬塊公費放到自己的皮包裡面,和自己的私人的錢「混同」了,只要他之後真的有從他自己的皮包裡面拿1萬塊錢出來採買公家機關的東西,那這樣的「混同」有什麼道德瑕疵????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8:02:13 PM的回覆:
別再凹了啦   在2008/9/6   下午   07:49:34的回覆:
重點是他的行為與心態有重大的行為瑕疵,
與他曾經說過的最高道德標準有極大差距。
---------------------

如果一個人的心地光明正直,他認為說他花於公用公益的錢就是超過他所領的特支費,那麼他把領的特支費和自己的錢混同在一塊,我並不覺得有什麼瑕疵!

舉個例子好了,一個公務員領了1萬塊的公費,要去採買公家機關的東西,他就先把這1萬塊公費放到自己的皮包裡面,和自己的私人的錢「混同」了,只要他之後真的有從他自己的皮包裡面拿1萬塊錢出來採買公家機關的東西,那這樣的「混同」有什麼道德瑕疵????
---------------------------------------------------------------------------------
如果你把「買」改成「捐」,我想會更符合馬英九的案子:
一個公務員領了1萬塊的公費要拿去做公益捐款,他就先把這1萬塊公費放到自己的皮包裡面,和自己的私人的錢「混同」了,結果錢包被親屬拿了5千買私人用品,只有5千拿去做公益捐款。
後來該公務員在此期間看到電視有感地震受災戶很可憐,而從自己在花旗銀行的存款拿出了2萬元劃撥捐款。

你怎麼知道他想捐的是自己私人財產或是公款?
回覆 別再和稀泥了 在9/6/2008 8:07:01 PM的回覆:
哇,那這篇昨在討論阿扁的,阿扁家把國務機要費用在孫子的奶粉、尿布、陳致中買的法律書藉、女裝、吳淑珍的提芬妮鑽戒……,你會覺得跟馬的例子是一樣的??

馬最後的結果,至少都是用在公益上面,阿扁家有嗎????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8:07:40 PM的回覆:
另外,
像謝長廷的特支費將其專款專用,
這樣的做法比較合理,
也比較清楚沒有模糊空間。

這樣比較之下不是馬英九的特支費處理方式有瑕疵嗎?

這沒有什麼硬凹不硬凹的。
「一個正常合理的人都會認為專款專用會比較沒有爭議且無重大瑕疵」。
回覆 在9/6/2008 8:10:22 PM的回覆:
對啦,把國務機要費用在孫子的奶粉、尿布、陳致中買的法律書藉、女裝、吳淑珍的提芬妮鑽戒……(都有發票為證),是比較沒有重大瑕疵的啦!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8:18:28 PM的回覆:
別再和稀泥了   在2008/9/6   下午   08:07:01的回覆:
哇,那這篇昨在討論阿扁的,阿扁家把國務機要費用在孫子的奶粉、尿布、陳致中買的法律書藉、女裝、吳淑珍的提芬妮鑽戒……,你會覺得跟馬的例子是一樣的??

馬最後的結果,至少都是用在公益上面,阿扁家有嗎????
-----------------------------------------------------------------------------
用法律書籍、女裝、吳淑珍的提芬妮鑽戒的發票來核銷,與吳淑真拿國務機要費來買鑽戒是不同的問題。

這問題就是實務上因為並不是所有的款項皆能有發票,所以才有50啪不用發票的規定,但是國務機要費有其機密性所以發票索取必定比普通特支費困難,像是市長或總統國內的婚喪喜慶索取較容易。
這並不能直接證明吳淑真拿國務機要費來買鑽戒,
但是若司法機關證明出吳淑真確實拿國務機要費來買鑽戒,
那就是真的公款私用,
應該要負責。

這個回答,詳細的我上面已經講過了。


另外馬英九用他「混同」後的帳戶又拿去買私人用品狗飼料等等,被新聞踢爆後才捐出,並沒有全部做公益。
你所說的公益是指他其他帳戶的個人財產拿去做公益,
不要把他的私人公益又跟特別費的公益又「混同」了。

以後看報紙不要只看標題,
也不要只看一家的報紙,
否則會被報紙矇騙真相。
回覆 哈哈 在9/6/2008 8:21:34 PM的回覆:
你所說的公益是指他其他帳戶的個人財產拿去做公益
==================

左邊的口袋跟右邊的口袋的錢不算混同??

哈哈
回覆 哈哈 在9/6/2008 8:23:59 PM的回覆:
上衣的口袋跟褲子的口袋的錢不算混同??

那忘了把公家的錢放在哪個口袋怎麼辦,那明知可能會拿錯,不就有「未必故意」,就成立犯罪了?

只要主觀上沒有犯意,管他是用哪個帳戶裡面的錢??

唉…
回覆 別再和稀泥了 在9/6/2008 8:27:14 PM的回覆:
其實只要事實證明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犯意,沒有故意或過失,根本就不用再去討論他的客觀行為,因為-------


沒有意義啦!!
回覆 又是未審先判,不是, 在9/6/2008 8:41:06 PM的回覆:
這問題就是實務上因為並不是所有的款項皆能有發票,所以才有50啪不用發票的規定,但是國務機要費有其機密性所以發票索取必定比普通特支費困難,像是市長或總統國內的婚喪喜慶索取較容易。
----------------------------------------------

還在調查當中,而且偵查不公開,你怎麼知道有「機密性」?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8:42:09 PM的回覆:
哈   在2008/9/6   下午   08:10:22的回覆:
對啦,把國務機要費用在孫子的奶粉、尿布、陳致中買的法律書藉、女裝、吳淑珍的提芬妮鑽戒……(都有發票為證),是比較沒有重大瑕疵的啦!
---------------------------------------------------------------------------------
重點是馬英九的特支費存入私人帳戶是輕易可以避免的。
依照他當官這麼久的經驗,他要用專款專用很簡單。
想不到的話看謝長廷專款專用,若他有心以他最常說的最高道德標準應該也會學。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因可能涉及機密性,此機密並非專指法律上機密,而是外交上不適宜公開的事務,不然全公開的話大家還可以比教哪國的大使在台灣消費最高,媒體再給他排個名,某某邦交國花我最多國務機要費,會影響外交。
因很難拿到正式的發票,只好照以前國家稅務機關對國務機要費的處置方式,就是以自己其他的發票來核銷,這在社會上也相當常見。
如果不用自己的發票核銷,你會如何處置?如果你不會用自己發票來核銷,那你就只好自己賠。
國務機要費就是總共花2000萬,總不能花了2000萬都沒有辦法開發票,自己賠吧。只能用立法的方式,用陽光法案解決,但是事到如今,陽光法案都還沒立法出來,為什麼?

事情拿出來討論也不錯,
不過現在經濟很差,
還是要拼經濟。
但經濟不要靠政府(不論藍綠,不是陳水扁說台灣多好就多好,也不是馬英九說股票上萬點就上萬點),
而是靠自己,
台灣是因為每個人的努力而成長,
而不是靠政治人物的嘴巴,
大家加油吧。
回覆 不要未審先判 在9/6/2008 8:44:21 PM的回覆:
要說有沒有機密性,等那些資料公開以後再來說吧,現在都還沒公開出來,說有機密性不是太早了、「太超過」了嗎??



回覆 上面好幾樓的某位講的 在9/6/2008 8:47:46 PM的回覆:
事情拿出來討論也不錯,
不過現在經濟很差,
還是要拼經濟。
但經濟不要靠政府(不論藍綠,不是陳水扁說台灣多好就多好,也不是馬英九說股票上萬點就上萬點),
而是靠自己,
台灣是因為每個人的努力而成長,
而不是靠政治人物的嘴巴,
話說至此,大家還是加油吧。
回覆 挺8度 在9/6/2008 9:34:25 PM的回覆:
阿扁重傷台灣8年
話說到此
僅剩少數愛台灣的還挺扁
回覆 可恨耶 在9/6/2008 11:19:00 PM的回覆:
民進黨廉政會提出60個,扁先生海外洗錢問題,他竟然不回應

還說最近常上法院偵訊,希望給他時間.....馬的哩,行的正為什

要躲?

就有時間下南部地下電台說噁心的話,這實在【太超過了】
回覆 支持阿扁 在9/7/2008 5:53:52 PM的回覆:
反正就是要挺台灣人啦
回覆 大楓樹 在9/8/2008 10:15:28 AM的回覆:
馬的千萬捐款,我覺得馬虎爛,根本是馬找人湊出來的。誰相信"公務員"有能力、有意願去千萬捐款!?他的幕僚群們心知肚明。


阿扁億元帳戶事件,我覺得要所有的民選政治人物都簽署查帳切結書。全國一次辦一辦!


馬的,李慶安的國籍到底查到了沒?是外交部英文太差嗎?
回覆 在9/8/2008 11:08:03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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