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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使抵押權?
發表人 阿郎  

發表日期

9/17/2008 3:18:3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請問抵押權人未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是取得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這樣算是行使抵押權而得就執行價金優先受償嗎?如執行未果或不足受償,亦得核發債權憑證嗎?謝謝老師指導
回覆
李俊德 在9/17/2008 4:41:00 PM的回覆:

請問抵押權人未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是取得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這樣算是行使抵押權而得就執行價金優先受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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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算,這是立於普通債權人地位行使債權


如執行未果或不足受償,亦得核發債權憑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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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狀況?
回覆 阿郎 在9/17/2008 5:20:05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我原先的想法和老師您的一樣,可是我現在在某地院實習,這個地院的執行處卻認為如果債權人的聲請狀內只要有敘述要行使抵押權,縱所提出的執行名義並非拍抵裁定,亦認為有優先受償權。還有更寬鬆的,只要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而無敘述要行使抵押權,還是一樣認為有優先受償權,而不須執行名義是拍抵裁定,而在執行無效果或未全數受償時,還可以發債權憑證,這樣的作法,是不是有誤?謝謝老師指正。
回覆 轉學生 在9/17/2008 6:09:19 PM的回覆:
應該是說
用支付命令也好
拍抵裁定也好
都要附設定契約及他項權利證明
這樣就能行使抵押權
就拍賣所得優先受償
但用拍抵裁定是不能發債證的
只有抵押權人強制參與分配時
才能只附設定契約及他項權利證明
回覆
李俊德 在9/17/2008 8:55:11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我原先的想法和老師您的一樣,可是我現在在某地院實習,這個地院的執行處卻認為如果債權人的聲請狀內只要有敘述要行使抵押權,縱所提出的執行名義並非拍抵裁定,亦認為有優先受償權。還有更寬鬆的,只要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而無敘述要行使抵押權,還是一樣認為有優先受償權,而不須執行名義是拍抵裁定,而在執行無效果或未全數受償時,還可以發債權憑證,這樣的作法,是不是有誤?謝謝老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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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須聲請抵押物拍賣裁定,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那還要抵押物拍賣裁定這種執行名義做什麼?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規範做什麼?

這種就是典型的「無執行名義而為之強制執行」,違法執行的態樣。

如果真的碰到懂法律的人,就準備國家賠償吧。



回覆 阿郎 在9/18/2008 8:44:13 AM的回覆:
李老師好,謝謝老師指正。若抵押權人拿著例如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等之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僅係立於普通債權人地位行使債權。假設有一個普通債權人甲先聲請強制執行,再有一個抵押權人乙拿著本票裁定聲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發生參與分配之效果,此時,乙亦僅得就賣得價金按債權比例受償,但若此時乙不聲請執行,而係聲請參與分配,依第32、34條第2項,應得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請老師指正學生是否有推論錯誤之處,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18/2008 9:14:28 AM的回覆:

首先,你要搞清楚一件事

1.抵押權人如果要聲請強制執行,一定要有抵押物拍賣裁定(第4條第1項第5款)

2.抵押權人如果要參與分配,可以沒有抵押物拍賣裁定,但要有權利證明文件(第34條第2項)

3.一個抵押權人乙拿著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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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表明是擔保物權人或表明是擔保物權人卻拿不出權利證明文件,這叫做普通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4.所以不要含混用語,是不是擔保物權人,不是口頭說的,是要提出權利證明文件。有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就是擔保物權人,拿不出權利證明文件,就不是擔保物權人。

5.參與分配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這是屬於抵押權之權利證明文件。

6.本票裁定,支付命令不屬於權利證明文件,它們僅能證明有債權,但不能證明有物權。







回覆 阿郎 在9/18/2008 9:21:5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懂了,我會將這個問題提到工作會報討論,看是否實務會變更做法,不然執行下去,還會涉及國賠。再次謝謝老師的指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18/2008 9:46:56 AM的回覆:

我可以清楚的告訴你,許多銀行拿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其實他們的目的是希望獲得超過擔保債權金額之清償。

許多利息,違約金,甚至於手續費都不在擔保債權範圍內,卻因許多執行處的怠惰與愚昧,造成普通債權人之損害。

回覆 meo 在9/18/2008 11:06:40 AM的回覆:
以我的了解,
通常拿抵押物拍賣裁定以外的執行名義,然後再聲請狀陳明要行使抵押權的,通常會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
。然後再看執行名義所載的債權額是否為抵押權擔保範圍(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證明書;謄本),不在範圍內的就不列入優先債權,然後若未受償就會發債權憑證。

所以開版者,你可能問題要問清楚點!
回覆 看似房貸 在9/18/2008 12:30:21 PM的回覆:
我想開版者所問的情形應該是現今房貸的問題,通常向銀行貸房貸,銀行會要求貸款人房地一起設抵押權,同時會要求貸款人簽發貸款額同額之本票一併交付銀行當擔保。通常一般人只知道還完貸款要塗銷抵押權登記,忘了取回本票,讓不肖業者有機可乘,使貸款人疲於應付法院訴訟。
想請問開版者和李老師,法院對這種情形,業者先取得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再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再次執行,難道不會有過度求償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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