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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無因管理<94律>
發表人 小頤  

發表日期

9/18/2008 5:45:58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想請問一個關於94律的考題

<94律>題目概要:

甲因久病厭世,某日反鎖家門於房內引火自焚。因情況危險,樵夫乙路過見狀,便持斧頭破毀房門救出甲。乙自己亦因而中度灼傷。請問若乙請求甲賠償因灼傷所受之損害,其賠償範圍如何?

學生參考李老師的解答

老師認為:乙「不得」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因:慰撫金之賠償,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但參酌坊間其他書籍的解答,另有謂:
「應援引227-1,將侵權行為中關於人格權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時準用之。使乙得準用195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這個見解,應該是認為甲乙間的無因管理為:法定契約之債。既有債之關係,於是可透過227-1,於「債務不履行」時亦可準用192∼195之規定。

此時,是否要據以檢討「債務不履行」之要件?

1.債之關係有效存在:v
2.違背給付義務之行為:??

然而,甲的給付義務是176Ⅰ嗎?

那麼,這又屬於哪一種「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呢?

李老師您的解題,並沒有朝這個方向去考量,原因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18/2008 5:57:58 PM的回覆:

「應援引227-1,將侵權行為中關於人格權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時準用之。使乙得準用195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
被救的甲對救人的乙會構成債務不履行?仔細想想吧
回覆 小頤 在9/18/2008 6:03:37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

就這一點我也是百思不得其解

所以左思右想…被救的甲唯一有可能的「債務」

除了176Ⅰ:「費用償還、債務清償、損害賠償」以外…

還能有什麼哩???

可是,要說在甲還沒有賠償之前

就屬於「債務不履行」也未免太奇怪了吧…><"
回覆
李俊德 在9/18/2008 6:04:30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的解題,並沒有朝這個方向去考量,原因呢?
----------------------------
因為你看的解答是錯的

根本沒有227-1

根本沒有債務不履行

被救之甲對救人的乙根本沒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你不要告訴我「自殺的人」負有「被拯救的給付義務」
回覆 小頤 在9/18/2008 6:09:23 PM的回覆:
真的很謝謝老師

這麼快的就幫忙回覆問題了^^

李老師說得沒錯…

嗯嗯,果然以李老師的解題為主要參考依據…

是比較正確的作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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