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政院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
發表人 阿扁條款  

發表日期

9/18/2008 7:30:28 PM
發表內容 政院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則 將送立院審議      
中央社╱中央社   2008-09-18   14:44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十八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員違反財產來源不明說明義務罪」,對於疑似貪污的公務員,必須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條文規定「不溯及既往」;此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盼列優先法案,於本會期通過施行。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後指出,這次修法要點是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偵查中,若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檢方得要求公務員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對於無正當理由不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為了避免公務員故意違反說明義務,換取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並在犯罪後繼續保有並享受貪污所得財物,草案規定「罰金額度可高達不明來源財產額度」,希望藉此減低公務員貪污動機。

王清峰強調,此罪必須是由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務員就其來源不明的財產加以說明,才會成立。公務員自己服務機關的長官、上級機關的長官或者是監察院要求公務員說明其財產來源,公務員若未加以說明,除了依法可能受行政處罰外,不會構成此罪。

另外,這次修法也擴大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的認定範圍,犯罪的公務員對於其所取得財物有證明合法來源財物的義務,公務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這段期間所取得來源可疑的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要求公務員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就視為犯貪污罪所得財物,依法可以扣押、追繳、沒收、追徵、抵償。

媒體詢及此法若通過,是否適用於前總統陳水扁涉入的疑洗錢案?行政院政務委員高思博指出,這次修法絕對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也沒有違背「不溯及既往」情形,至於個案則交由檢察官去運用。
   
回覆 在9/18/2008 10:21:41 PM的回覆:
真是前人犯錯,後人承擔啊!(某個角度而言)
回覆 過客 在9/19/2008 1:56:17 AM的回覆:
法律爭點發見

說明義務之產生時點是否僅限於檢察官起訴前?

本罪之罪質從何而來?

本罪之成立是否有礙公務員於貪污罪上為己辯護權之行使?

本罪是否為貪污罪之不(與)罰之後行為?

合理說明與否之判斷基準為何?



回覆 TIDO 在9/19/2008 3:43:21 AM的回覆:
說明義務之產生時點是否僅限於檢察官起訴前?
-->有正當來源而故意不說明,於起訴後是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不作為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如果起訴後說明清楚而不成立犯罪是否浪費司法資源?

本罪之罪質從何而來?
-->應該是國家法益。莫名的財產增加,確有犯罪所得之可能。國家為追訴可能之犯罪行為,應發動偵查。


本罪之成立是否有礙公務員於貪污罪上為己辯護權之行使?
-->是否為從一重處斷的問題。以貪污罪起訴,如確為貪污所得而行使緘默權,在貪污、違反說明義務兩罪上應只從一重處斷?如確非貪污所得而行使緘默權,應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不作為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本罪是否為貪污罪之不(與)罰之後行為?
-->

合理說明與否之判斷基準為何
-->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