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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阿扁任內唯一作對的事就是提名許玉秀當大法官:看完釋字646號解釋後
發表人 阿扁任內唯一作對的事  

發表日期

9/19/2008 8:32:22 AM
發表內容 真的!
我國大法官水準之差,連最基本的邏輯都有問題。
回覆 給許玉秀 在9/19/2008 8:57:44 AM的回覆:
給許玉秀大法官:
您上任已五年,我知道您是個用心的大法官,可以美國偉大的異議者大法官霍姆斯,真的。
可是,許大法官,您真的可惜了,我猜測在您八年任內,即使在您專精的刑事實體法領域裡,在大法官會議多數意見的強姦下,您的不同意見書也起不了任何作用,也就是說,八年任內,即使在您的領域裡,也頂多是漣漪而已。
可惜了......
回覆 最後 在9/19/2008 9:00:25 AM的回覆:
最後,我想告訴草擬釋字646號解釋文(宇解釋理由書的大法官):這種解釋文(宇解釋理由書)都敢拿出來,除了說你很敢外,我也真不知如何來形容這位大法官了。
回覆 之差 在9/19/2008 9:03:08 AM的回覆:
我國釋憲(者)能力之差,從最新的釋字646號即可見一般。
爛斃了!
回覆 有水準 在9/19/2008 9:06:52 AM的回覆:
許玉秀大法官釋字646號不同意見書,有水準!值得一看再看!
回覆 還有 在9/19/2008 9:08:20 AM的回覆:
是不是現任的大法官有人很懶,懶到連審查都不會?或者是懶懶得給他審查?
回覆 釋憲六十周年? 在9/19/2008 9:10:03 AM的回覆:
你們還好意思慶祝釋憲60周年?
我真的替你們大法官感到丟臉!
回覆 寫的很濫? 在9/19/2008 9:28:25 AM的回覆:
我怎麼聽說只有解釋文寫的濫,
反到聽說許玉秀大法官寫的不錯?

來看看好了.....
回覆 這就是所謂民主? 在9/19/2008 9:44:40 AM的回覆:
我想告訴草擬釋字646號解釋文(宇解釋理由書的大法官):
---------------------------------------------------------------------------
我同樣認為許大法官是一位認真敢言的好大法官。
但解釋文應該是一句一句表決出來的,所以當然可能會有邏輯上的問題,解釋文再怎麼爛怎麼不合邏輯,大法官會議也應該尊重多數決機制。
回覆 ps 在9/19/2008 10:00:36 AM的回覆:
ps:回覆1.2.3.4.5.6.都是開版的我。
回覆 舉例 在9/19/2008 10:16:23 AM的回覆:
我舉個例子好了,不要說我只會亂批評:
釋字646號解事是要審查系爭法條對於沒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電玩業者科以刑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結果多數意見竟然拿刑訴法有微罪不舉,緩起訴,甚至是刑法的酌科,緩型來說明系爭法條科以刑罰不違憲,這是甚麼邏輯阿?這又是怎麼推論的阿?

講難聽一點,根本是狗屁!對於系爭法條科以刑罰是否違憲如此重大的議題竟然用狗屁不通的東西來支持多數意見的合憲立場,能力沒問題?

小學生都知道狗屁不通!
(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首段,(五)有理性說明,參照。
回覆 舉例 在9/19/2008 10:22:33 AM的回覆:
續上:
那照此<邏輯>,所有聲請某種構成要件行為科以刑罰是否違憲的都可以通通不用審查了,因為刑法有緩刑,有酌減,必減,酌科,刑訴法有微罪不舉,緩起訴(還可以協商咧   ....),所以刑罰具正當性?應刑罰性?符合比例原則?
沒水準!
明明上述得只能說明可以避免刑罰過苛,但今天要審查的是系爭法條運用刑罰是否合比例原則阿.......

沒水準!亂扯!
回覆 我覺得 在9/19/2008 10:26:03 AM的回覆:
我覺得多數意見的大法官根本對於<何謂刑罰>一知半解,甚至是全然無知。
系爭行為何以要科刑罰,該號解釋理由書寫得更是精彩,為近年來的絕妙之作。
回覆 唯刑是賴 在9/19/2008 10:30:03 AM的回覆:
這種唯刑是賴的態度,應該就是許玉秀大法官講的:對於刑罰或者是盲目的,或者是不負責任的迷信。
應該還要加上:或者是無知的,或者是幼稚的,或者是精神耗弱的,或者是要看精神科的。
回覆 推諉 在9/19/2008 10:37:13 AM的回覆:
問題的根源有可能是行政機關的推卸責任,也就是政府不想用心於此:本法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把沒有辦理登記的業者通通法辦最簡單,直接,後續的動作事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對行政機關來講輕鬆,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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