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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訴訟參加之撤回
發表人 nanaJ  

發表日期

9/19/2008 10:42:0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訴訟參加後撤回   是否仍為參加效力所及?
講義上冊p241參加人地位第三點
"得撤回參加之聲明   但仍為參加效力所及"
係限於訴訟告知後的訴訟參加始為效力所及
若普通訴訟參加後撤回參加      則不受參加效力所及?
回覆
李俊德 在9/19/2008 11:26:48 PM的回覆:

什麼狀況,會讓你產生疑惑?

回覆 nanaJ 在9/20/2008 2:01:01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例如甲僱用乙於送貨途中因故意過失開車撞傷丙
丙對甲依民法188條請求損害賠償50萬
1.如果甲對乙訴訟告知後   乙不來參加   依民訴67   視為已參加訴訟   若甲敗訴   甲乙皆為參加效力所及
2.如果甲對乙訴訟告知後   乙來參加   之後又撤回參加之聲明
若甲敗訴   乙仍為參加效力所及?(講義P241的情況?)
2.如果甲對乙沒有為訴訟告知   丙自己也沒有跑來參加   當然丙就不為判決效力所及
3.如果甲對乙沒有為訴訟告知   丙自己跑來參加   之後又撤回參加之聲明   這樣是否和2.的情況一樣   丙為參加效力所及?

請問老師上述學生所舉的例子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解惑
回覆 nanaJ 在9/20/2008 2:03:36 PM的回覆:
*上篇題號有誤      請老師看這篇

請問老師
例如甲僱用乙於送貨途中因故意過失開車撞傷丙
丙對甲依民法188條請求損害賠償50萬
1.如果甲對乙訴訟告知後         乙不來參加         依民訴67         視為已參加訴訟         若甲敗訴         甲乙皆為參加效力所及
2.如果甲對乙訴訟告知後         乙來參加         之後又撤回參加之聲明
若甲敗訴         乙仍為參加效力所及?(講義P241的情況?)
3.如果甲對乙沒有為訴訟告知         丙自己也沒有跑來參加         當然丙就不為判決效力所及   也不為參加效力所及
4.如果甲對乙沒有為訴訟告知         丙自己跑來參加         之後又撤回參加之聲明         這樣是否和2.的情況一樣         丙為參加效力所及?

請問老師上述學生所舉的例子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08 6:05:02 AM的回覆:

"得撤回參加之聲明         但仍為參加效力所及"
係限於訴訟告知後的訴訟參加始為效力所及
若普通訴訟參加後撤回參加                  則不受參加效力所及?
--------------------------------------------------------------------------------
你為什麼這樣想?

誰這樣告訴你?


回覆 nanaJ 在9/21/2008 7:06:57 AM的回覆:
老師請息怒阿~

因為在講義上寫參加人之地位獨立之性格
"3.得撤回參加之聲明   但仍為參加效力所及(67)"

學生再看法條
法條上67: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

才聯想在一起是否限於"受告知人"(法條67)撤回參加聲明(講義P241)
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08 11:28:02 AM的回覆:

這種連結是不正確的

它的基本精神是「賦予訴訟參與之機會、權利卻怠於行使」之不利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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