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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準備程序的問題
發表人 無關政治  

發表日期

9/21/2008 11:39:09 AM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版上的先進,被告於準備程序到底是否一定要出庭,因為如果就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備程序除了決定調查證據的順序,被告是否認罪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決定證據證據能力的有無,所以教科書大部分都認為準備程序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可是如果照媒體或是台北地院的聲明認為準備程序是被告的陳述的權利,有沒有出庭其實可是自己決定,那麼將來到了審理庭,是否意謂就算是檢察官違法取得的證據,因為被告不於準備程序出庭而視同放棄自己的權利,所以該違法取得之證據於審判庭中就可認為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被告有罪判決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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