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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強執98III但書的例子
發表人 潛艇堡咖咖  

發表日期

9/24/2008 1:08:58 AM
發表內容 強執98III但書「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會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債權,不因拍賣而消滅。」和民法873之2III的修正理由中有述此種情形是「對當事人及拍定人有利」。
學生能了解此種情況的確對抵押債權人有利,因為他可以繼續收取利息;但是對拍定人有利?利在哪裡?這部分我想了很久,想不出任何能解釋的例子,盼老師或是板上高手能幫我解惑!謝謝
回覆 在9/24/2008 1:31:01 AM的回覆:
因為拍定人可能短時間內沒有拍定金額那麼多的資金,為求分期對抵押權人清償,所以例外採承受主義之立法.


拍定人可得知利益應該是取得分期清償的利益


張登科老師課本的意思~~
回覆 潛艇堡咖咖 在9/24/2008 9:46:33 AM的回覆:
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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