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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與強制執行的疑問
發表人 頭大  

發表日期

9/25/2008 6:47:23 PM
發表內容 老師:

在聽你的強執mp3時,你說你贊成張登科老師對有價證券如何執行的折衷說,其中關於支票的部分,張登科老師的意見是: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證券,縱未占有有價證券,如對有價證券表彰之權利發扣押命令,亦足以阻止有價證券權利之轉讓,故得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你的意見是:「未占有證券難以明瞭其權利之內容」與實務不符,你如何知道執行債務人有200萬元的票據,一定是執行債權人陳報,且第三人無異議(如有誤解,還請指正)。

結論: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可以依§115發扣押命令。

可是,我在執行處,法官告訴我,

(1) 不是因為禁止背書轉讓就可以發扣押命令,而是禁止背書仍有可能被發票人塗銷,該張支票就已經具有流通性。
(2) 如果發扣押命令和移轉命令,讓該張支票的錢被債權人從銀行領走,但是如果事後有人持該系爭支票到銀行提示時,銀行會面臨是否還要再行付款的風險。

我覺得如果考慮到支票仍有可能被塗銷禁止背書轉讓(除非採否定說,認為禁背不得塗銷,但與實務不符),應該就不能依§115發扣押命令,而必須剝奪該支票的占有,依動產方式執行始為妥適。

不知道此種思考或理解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25/2008 7:45:42 PM的回覆:

你從執行債權人的觀點,來想一想:

1.依動產的執行程序:如果不知道票在哪裡,根本無法查封。

2.依其他財產權的執行程序:如果不知道票在哪裡,還是可以查封。


再從執行債務人的觀點,來想一想:

1.依動產的執行程序:票藏好一點,根本不會被查封。

2.依其他財產權的執行程序:票即使藏的再好,一樣會被查封。


如果從法官的觀點,來想一想:

1.依動產的執行程序:債權人無法陳報票在哪裡,無法查封,多省事啊,發債權憑證結案就可以了。

2.依其他財產權的執行程序:債權人無法陳報票在哪裡,還是必須發扣押命令.................,多麻煩啊。



你自己多想一想吧。






回覆 頭大 在9/25/2008 7:58:15 PM的回覆:
我了解老師的意思,換一個角度思考,看問題的感覺也不一樣。

我突然想到,縱使照法官的說法支票有被塗銷禁背的可能,

然而,可以在對第三人,即銀行發扣押命令時,在扣押命令上面註明清楚,如果已移轉給訴外人,譬如說方法可以用,通知法院派人來支票上面蓋扣押的章,畢竟現在的支票上都有票號,而且也可以核對發票人,應該不難查證是不是債權人陳報的那一張支票才是,如果債權人能夠提出足夠的證據,例如支票的影本,執行法院應該不能單憑禁背有可能被塗銷或銀行有2次付款的風險來拒絕,因為還是可以有方法預防的。

這樣做,法院、銀行會麻煩些,因為增加其工作量。

但仔細想想,倒也不是不能突破傳統上支票一定要剝奪占有方能執行的見解。

我會再跟法官問問看,雖然答案應該會是「實務上沒有人這樣做」來結語,書記官、執達員大概也會覺得很麻煩吧。

也謝謝老師的指引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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