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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95台大法研民法
發表人 小戴  

發表日期

9/26/2008 8:43:47 AM
發表內容 題目於此:http://www.lib.ntu.edu.tw/exam/graduate/96/96433.pdf

在第2大題中,乙是否已取得甲土地之所有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乙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縱乙未至地政機關登記,僅生民法第759條非經登記,不得處分不動產之效力(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

想請問李老師,以上推論有誤嗎?



回覆 從心出發 在9/26/2008 11:38:46 AM的回覆:
我覺得同學的推論正確

想請問關於不當得利<第二大題第六小題>的問題   您如何論證?

所有權人乙是否受有損害   應視其使用收益的利益是否遭受損
害      為其使用收益的享有者是承租人丙   非乙

今戊固然無法律上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但乙亦無享有使用收益      其享有者乃是使用收益的對價而已<租金>

若丙租金照付   乙享有使用收益的利益並無遭受損害      

除非乙乃系代位丙主張   否則應不構成不當得利中受有損害此一要件

也希望老師能加以賜教         
      
回覆 小戴 在9/26/2008 7:46:55 PM的回覆:
我回覆看看:

乙不得依據民法第179條向戊主張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之構成,必須具備1.無法律上原因2.造成損害3.受有利益4.因果關係。

二不當得利之損害概念採權益歸屬侵害說,申言之,除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外,尚包括權益歸屬之侵害。依題旨乙已將土地租予丙,依乙之使用計畫,難認戊在系爭土地經營餐飲生意,對乙造成權益歸屬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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