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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發表人 拖拖  

發表日期

9/26/2008 4:39:09 PM
發表內容 請問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會不會適用「參加效力」63條的規定呢?
老師有一直強調駱老師說要類推適用56
但卻沒提到適不適用63的規定
還是共同訴訟輔助參加要同時類推56跟適用63,兩者皆是?

會問這個問題是我覺得共同訴訟輔助參加滿容易符合普通訴訟參加的要件,因為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不就是要為判決效力所及嗎?那也會同時構成普通訴訟參加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一種類型,所以兩者應該是有可能同時構成吧??

但如果同時構成的話,那參加人的權限是不是就不再適用61而是類推適用56了呢??

不知道我這樣的猜測是否正確   請老師或板上的各位前輩解惑
<(_   _)>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08 5:16:28 PM的回覆:

還是共同訴訟輔助參加要同時類推56跟適用63,兩者皆是?
--------------------------------------------------------------------------------------
二者是量的差異

類推適用56已足吸收63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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