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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一個觀念(民法第365條)
發表人 小戴  

發表日期

9/27/2008 11:15:28 AM
發表內容 依債編精要上第190頁,被害人因商品有瑕疵,依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主張損害賠償,其範圍通說以為"瑕疵損害"之部分得主張,"瑕疵結果損害"之部分,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無瑕疵為限方得主張。

但是依360條文義,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買受人得主張損害賠償。

---------------------------------------------------------------------------
我的問題是,瑕疵結果損害之部分,依360條文義可得同講義之結果,但瑕疵損害就不需要符合360條之文義,即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買受人方得主張損害賠償?

如果瑕疵損害也要符合360條之規定,區分似無實益...??

以上

謝謝

回覆 小戴 在9/27/2008 11:16:00 AM的回覆:
標題下錯,   應該是360條,   ...><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08 12:29:50 PM的回覆:

什麼是瑕疵損害?自己先想一想
回覆 小戴 在9/29/2008 8:30:51 PM的回覆:
一   瑕疵損害之異議
瑕疵損害者,   係指商品本身之瑕疵,例如出賣A車一輛,車子煞車故障。

二   民法第360條
出賣人依民法第360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故意不告知瑕疵,   或保證其無瑕疵為必要。

管見以為,出賣人亦有不知悉商品瑕疵之可能,   如奶粉出賣人不知賣出毒奶粉,得無庸依360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李老師...><...   以上見解好像和我的問題沒什麼關係,   也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可否指點迷津呢??

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9/29/2008 8:50:52 PM的回覆:

管見以為,出賣人亦有不知悉商品瑕疵之可能,         如奶粉出賣人不知賣出毒奶粉,得無庸依360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李老師...><...         以上見解好像和我的問題沒什麼關係,         也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可否指點迷津呢??
---------------------------------------------------------------------------------
當然有關係

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是不同的二種責任

瑕疵擔保不以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你再去研究一次,瑕疵損害與瑕疵擔保損害有何不同?

先提示你一點:損害賠償原則是回復原狀



回覆 小戴 在10/1/2008 8:33:55 PM的回覆:
管見以為,出賣人亦有不知悉商品瑕疵之可能,     如奶粉出賣人不知賣出毒奶粉,得無庸依360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李老師...><...     以上見解好像和我的問題沒什麼關係,     也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可否指點迷津呢??
---------------------------------------------------------------------------------
當然有關係

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是不同的二種責任

瑕疵擔保不以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你再去研究一次,瑕疵損害與瑕疵擔保損害有何不同?

先提示你一點:損害賠償原則是回復原狀

----------------------------------------------------------------------------
一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
按瑕疵損害,係指商品本身之傷害,瑕疵結果損害,則為商品本身以外所造成之人身傷亡與財物毀損滅失。

二民法第360條損害賠償責任
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中,為避免過渡擴張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就"瑕疵結果損害",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證其無瑕疵,方依民法第360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就"瑕疵損害"部分,因商品本為出賣人所製造,且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故得目的性限縮民法第360條之適用,原則上買受人均得依第360條向出賣人主張瑕疵損害之損害賠償。

李老師...不知道這樣解釋可以嗎?*>0<*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008 9:23:05 PM的回覆:

1.你的回答與原先的問題有著頗大的偏離

2.出賣人有可能是商品製造人,但是這種比例實在太少,絕大多數的出賣人都不是商品製造人。

3.出賣人不是商品製造人之情形下:

〈1〉瑕疵擔保責任旨在確保「一分錢一分貨」〈給付與對待給付的衡平〉」〈我付你1000元,你就應該給我達1000元品質的奶粉〉

〈2〉瑕疵損害在談1000元的奶粉不應該含有三聚氰胺,瑕疵結果損害在談奶粉中的三聚氰胺造成人身腎結石的法益損害。

〈3〉賣場(出賣人不是商品製造人)即便不知道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在客人付出1000元的價金,他也應該負責奶粉的品質(瑕疵損害),所以應該回收退錢(回復原狀),但是不需要就腎結石的人身傷害負其責任(瑕疵結果損害)。

〈4〉賣場(出賣人不是商品製造人)如果知道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仍然賣給客人(故意),則應該需要就腎結石的人身傷害負其責任(瑕疵結果損害)。











回覆 小戴 在10/3/2008 8:29:27 PM的回覆:
李老師,謝謝你。因為有你認真的製作函授教材和回答問題,我也可以安心的K書。

其實對於法學方法的運用,一直都很不在行。要繼續加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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