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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一個小問題
發表人 美樂蒂  

發表日期

10/1/2008 12:06:33 AM
發表內容 民訴第   392   條      第2項與第3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
強執第   58   條      第1項      (查封之撤銷)
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


---


請問"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與"提出現款+撤銷查封",有不一樣嗎?


請問是在說,
假執行中的執行債務人,
擇一使用上述兩種方法,
即可免去被執行的命運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008 1:10:55 AM的回覆:

請問"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非清償



與"提出現款+撤銷查封",有不一樣嗎?
-------------------------------------------------------------------------------
屬於清償

回覆 在10/1/2008 1:45:25 AM的回覆:
換言之,
假執行的被執行人(本案判決敗訴之被告)

1.如果被告還想上訴:
得供全額擔保,免為假執行。

2.如果被告不欲上訴:
在提出現款後,就可以撤銷查封。


降子理解,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008 2:45:05 PM的回覆:

假執行的被執行人(本案判決敗訴之被告)

1.如果被告還想上訴:
得供全額擔保,免為假執行。

2.如果被告不欲上訴:
在提出現款後,就可以撤銷查封。


降子理解,對嗎?
-----------------------------------------------------------------------------------------
不對

一個是供擔保阻止假執行,性質非屬清償。

一個是直接清償,當然債權人無法續為執行

二者皆得上訴












回覆 美樂蒂 在10/1/2008 3:03:42 PM的回覆:
一個是供擔保阻止假執行,性質非屬清償。

一個是直接清償,當然債權人無法續為執行

二者皆得上訴

-----

兩者皆得上訴,學生有些明白了。

但想再請問有關後者,
被告有可能,
一方面為"直接清償(願賭服輸?)"
另方面又同時為"上訴(來個敗部復活?)"嗎

被告是打算等將來上訴成功後,
再連本帶利討回來嗎?


謝謝您的回答與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008 3:31:43 PM的回覆:

因為,強制執行58條不只有適用在假執行,在所有金錢執行的執行名義都有其適用。

如果在假執行之執行名義

1.被告有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自得依392停止或強制執行58條終結強制執行

2.被告沒有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法院亦無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僅得依強制執行58條終結強制執行

3.如果依上述強制執行58條終結強制執行,最後上訴獲得最終判決(原告無債權),再起訴請求「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返還訴訟。

回覆 美樂蒂 在10/1/2008 3:59:41 PM的回覆:
都看懂了...

謝謝李老師的詳盡解說...


學生忽略了,原來還有
被告沒有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法院亦無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的可能
回覆 美樂蒂 在10/6/2008 2:06:21 PM的回覆:
第32頁
2.對合夥人之執行名義,非為對合夥之執行名義.
民法681雖規定,合夥人之債權人就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假扣押.然所課得扣押之標的物,係指合夥人之因退夥所得行使之出資返還請求權,及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含合夥之財產.

----

假設甲乙丙三人合夥開了康康小吃店,
小吃店生意不錯.
丙投入全部家當100萬,
丙另外又欠丁200萬元,丁取得執行名義後,
請問丁要怎麼對丙執行呢?
是強迫丙退夥?
或讓小吃店類似公司那樣解散清算嗎?

如果這個問題太簡單,
還請老師不要怪罪!


謝謝
回覆 美樂蒂 在10/6/2008 4:03:50 P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homestudy/productinfo.asp?id=210


順便請問公司法上架日期         

網頁頭寫10/15

網頁底寫   11/30

可能須要統一一下日期喲
回覆
課務中心 在10/6/2008 4:57:27 PM的回覆:
新版公司法確實寄送時間為97年10月15日,謝謝您的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10/6/2008 9:07:39 PM的回覆:

聲請執行合夥之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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