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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撞死人和解 6年後判再賠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10/6/2008 5:24:33 PM
發表內容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水上摩托車車禍,民事和解可得查清被害人有無再婚,以免賠了錢,6年後又冒出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訴請損害賠償!又要賠一次。
謝姓男子91年間與家人到墾丁南灣騎水上摩托車,不慎側撞蔡姓被害人,對方頭部重創送醫不治,肇事後謝某展現誠意,立即與被害人家屬及配偶和解,共賠償310萬元,給付完畢,被判刑6月、緩刑3年,沒想到過了6年,今年7月,謝家突然接到一張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傳票,被告丈二金剛,原來是死者與前妻所生的女兒提告,請求侵權損害賠償120萬元,才恍然大悟。
死者與前妻83年間離婚,後來約定兒子歸夫監護,女兒歸母親監護,因死者及父親不願讓她探視兒子,母女於91年遷至台北,少與死者聯繫,死者父親竟隱瞞死訊及該侵權行為,由死者兒子的繼母出面與被告成立和解,死者前妻和女兒全然不知。
96年3月30日,台北市士林戶政事務所通知蔡某前妻,變更兒子住址,才知前夫已死了6年,死者父親不讓兒子前妻擔任孫子的監護人,也不將和解金交出,故意長期隱瞞死訊與和解一事,原告主張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96年起算,法官裁准。
原告目前是國中生,父親意外死亡時,僅9歲又2個月,屏東地院法官審酌原可受扶養至成年20歲,生父死亡,尚有10年又10個月可受扶養,被告應代生父負養育之一半責任,依主計處所公布北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要求被告每月分擔扶養費8500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總計120萬元。
被告認為原告是死者女兒,依常理應會參加父親喪禮,主張請求權已逾時效,但法官認為被告缺乏舉證,和解書也無原告授權代為和解,死者第二任妻子與被告和解效力,不及於前妻之子女。法官認為原告本可享天倫父愛,卻因這場車禍事故而遭幼年喪父之痛,無所依靠,故判准賠求償金額。
謝某質疑「單純的民事和解,難道得調查對方婚姻與家務?」6年後,莫名其妙又要賠償一次,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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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判決效力的相對性,且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本來就是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法院判的並沒有錯,真不知道這種新聞有什麼好報的,難道又要說這也是法院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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