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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很難的刑法問題
發表人 海哥  

發表日期

10/7/2008 9:23:11 AM
發表內容 嘉義縣太保國小2年級男童97年10月6日誤入機房重地遭電死,校園安全亮紅燈,有教育人士指出,發電機房具危險性,理應上鎖管制人員進出;而嘉義檢方今天與警方到現場勘驗,將釐清學校在校園安全管理上是否有行政疏失,若學校違反相關規定,不排除要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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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何人知道,涉犯刑法那一條刑責??誰應負刑責?
回覆 過失志人魚死 在10/7/2008 9:47:52 AM的回覆:
不作為的
回覆 在10/7/2008 9:55:25 AM的回覆:
我只想得到:業務過失致死...

回覆 好難 在10/7/2008 11:58:20 PM的回覆:
應該沒有刑責吧
回覆 事實還未釐清 在10/8/2008 12:13:54 AM的回覆:
而嘉義檢方今天與警方到現場勘驗,將釐清學校在校園安全管理上是否有行政疏失,若學校違反相關規定,不排除要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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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都還沒有出來,事實都還沒有釐清,怎麼判斷呢?
回覆 海哥 在10/8/2008 8:31:51 PM的回覆:
回覆樓上的:
重點不在如何判斷本案....這是刑訴的證據問題...本案所問的是刑法罪刑問題...不是問證據問題。
不要把刑法及刑訴搞在一起了。
回覆 在10/8/2008 8:44:28 PM的回覆:
應該是誰有防果義務誰就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刑責吧?

該校長既然說事前已經發現了,那責任最後應該就落在校長吧。畢竟校長才有處理該項電機設備瑕疵的最後決定權。
但看現場並無權衡處置的適當隔離設備,所以最低階的校工應該也有;也就是從上到下一整串都有刑責吧。
回覆 管見 在10/8/2008 10:17:34 PM的回覆:
要調查完證據,才能夠清楚的認定事實,然後才能夠正確的適用法律
回覆 管見 在10/8/2008 10:34:34 PM的回覆:
目前僅僅憑媒體跟報紙的報導,可能只能說,某某人,例如校長,可能「涉嫌」什麼犯罪而已
回覆 海哥 在10/8/2008 11:41:33 PM的回覆:
樓上的:
如果「刑法」考試題目就問你   ....何人應負何刑事責任?...我不相信你會寫:「本案要先調查完證據,才能夠清楚的認定事實,然後才能夠正確的適用法律」(因為這種回答是在寫刑訴)
回覆 管見 在10/9/2008 12:04:01 AM的回覆:
如果「刑法」考試題目就問你         ....何人應負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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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刑法考題,絕大多數都是事實已經明確的告訴你了,你去翻一下歷屆考題就可以知道了

也就是說,刑法考題都是「假定」已經調查證據完,查明確切的事實是什麼了,然後才問說何人應負何刑事責任
回覆 小毛 在10/9/2008 12:15:34 AM的回覆:
奇怪,這不過是討論事實發生的各種可能性,進而探討如何適用罷了,有爭議的必要嗎?
就像是某些刑法例題,如果變換一下行為過程或是行為客體,結論就不一樣而已...。
回覆 刑法題目不要當刑訴解 在10/9/2008 9:55:55 PM的回覆:
樓上說的沒錯....刑法題目根本不用討論證據是否明確的問題....但就是有人很奇怪...刑法的問題..卻在爭執那些刑訴的問題.....
回覆 問題是 在10/9/2008 10:17:13 PM的回覆:
問題是,如果這是一個刑法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的「犯罪事實」還不夠明確啊,那要怎麼作論罪科刑的判斷?

如果現階段要將這個案件要作論罪科刑的討論,那至少必須先「假設」真正的犯罪事實是什麼,那才能夠作刑法上論罪科刑的討論。------尤其是是否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畢竟,檢察官和法官都還沒有作完事實和證據的審理,在還沒審理完就要判斷是什麼罪刑的話,那會變成「未審先判」的
回覆 問題是 在10/9/2008 10:32:54 PM的回覆:
所以我的意思不是認為說這個案件不能夠討論,但是必須要先「假設」好真正的犯罪事實是什麼,那才能夠作刑法上論罪科刑的討論,否則事實還未明確就在判定罪名和刑責,那就會變成未審先判了
回覆 問題是 在10/9/2008 11:07:34 PM的回覆:
刑法題目根本不用討論證據是否明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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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沒有審理到可以讓犯罪事實明確的話,那就不能夠以明確的犯罪事實去套到犯罪的構成要件,而就不能夠知道犯罪事實   是否與犯罪的構成要件相符合,那樣子的話就不能夠知道是否「構成要件該當」而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了
回覆 問題是 在10/9/2008 11:11:13 PM的回覆:
刑法題目根本不用討論證據是否明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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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本身是沒錯,但是問題是,這個學童遭電死的這個案件,是一個現實的案件,並不是一個我們在考試所碰到的「刑法題目」,如果是一個刑法題目,出題的老師絕大多數都會給一個明確的犯罪事實的
回覆 小毛 在10/10/2008 2:34:45 AM的回覆:
目前的犯罪事實,依開板所言及媒體報導,不就是:被害人小學生在學校校長等各單位包括校工之業務範圍內都知悉安全有疑慮之沒有安全設備的發電機室旁被電死了。

這樣應該夠明確到可以討論了吧...。

有錯請指教...。
回覆 管見 在10/10/2008 8:48:20 AM的回覆:
應該是誰有防果義務誰就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刑責吧?

該校長既然說事前已經發現了,那責任最後應該就落在校長吧。畢竟校長才有處理該項電機設備瑕疵的最後決定權。
但看現場並無權衡處置的適當隔離設備,所以最低階的校工應該也有;也就是從上到下一整串都有刑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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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的看法也跟上面這位大大寫的一樣,我也認為恐怕從上到下的人都很可能有刑責

但是既然連學童到底是怎麼死的的詳細原因都還在調查,可能有一些比較細的部分還要再調查清楚(例如積水是不是死因)

因為這個案件,校方從上到下的人恐怕都有「因果關係」,但是各別的人有無「客觀可歸責性」,恐怕還要再仔細的視具體事證而定。
回覆 小毛 在10/17/2008 12:30:31 PM的回覆:
剛看林裕雄老師的書,才發現第三人介入的類型,像是蘆洲大火、北城醫院事件跟這題也很有關係。

要如何看待因果、客觀歸責?標準是?
以這題來看,跟被電死的學生一起玩且沒有報告的學生有責嗎?如果老師沒有準時下課有責嗎?

還有,這竟然還有罪疑唯輕的討論餘地...。對要拿高分來講,這題刑法真的很難。
回覆 海哥 在10/17/2008 3:46:48 PM的回覆:
小毛說的還真有道理.....

這題似乎可能以   罪疑為輕原則..讓校方都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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