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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一直修
發表人 ㄟㄟㄟㄟㄟ  

發表日期

10/9/2008 4:54:43 PM
發表內容 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被父母施暴子女可請求變更姓氏
2008-10-09   今日晚報   【中時電子報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九)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由的規定,如果父母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況時(例如性侵害),該子女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   

            行政院長劉兆玄在會中表示,子女姓氏的決定與變更,不僅涉及子女人格權,且與社會人格的可辨識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以及家族制度與父母選擇權等息息相關,行政院基於兩性平權及子女利益優先的考量修法,未來子女的姓氏將更具彈性。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民法」1059條、1059條之1修正草案,法務部指出,民法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以來,子女的姓氏已由原先規定的從父姓,改為可由父母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積極落實兩性平等原則,是我國身分法規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不過,該次修正案在實務執行上發生父母對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等未盡保護、教養的情況,該子女卻不能請求變更姓氏的不合理現象,因此決定放寬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由的規定,如果父母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況時(例如性侵害),該子女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   

            另外,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養後,仍然是從母姓,未來將開放可以從母性或父姓,以落實兩性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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