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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發表人 echo  

發表日期

10/13/2008 8:03:21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目前我正在讀第204頁的「婚生子女之否認」,因您ppt書中(06)第10頁裡提到「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但未提及夫妻部分。

惟96年5月23日公布之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8之1條新增規定,「夫妻已逾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請問倘夫妻之前曾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被駁回,仍有此條之適用嗎?此條該如何用較妥適?

請李老師撥冗解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14/2008 3:40:48 PM的回覆:

請問倘夫妻之前曾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被駁回,仍有此條之適用嗎?此條該如何用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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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看被駁回的理由吧

如果之前是因逾越1年而被駁回,當然有其適用。

但是如果是其他事由(例如DNA鑑定血緣符合),當然不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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