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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發表人 法。魯夫  

發表日期

10/15/2008 3:17:52 PM
發表內容 案例:
於父母親不知情下,限制行為能力人A跟店家B買汽車一台,價金50萬。店家B完成交付,A尚未付款。

一般教科書都會寫到說,A從B那邊取得汽車,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後續的B交付價金的行為,並未討論。

想請教李老師的是:
A交付價金的行為,是否屬於純獲法律上的行為?

學生認為:10萬從A身上,移轉到B,A減少了10萬元。因此,這個物權行為,應該係屬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若是如此,那麼A的物權行為,是否需要依照77條規定,須得其父母的允許呢?

於此,學生另生一個問題,A將10萬交給B,此交付乃一個事實行為。A為此行為,怎麼還需要父母允許呢?




回覆 小毛 在10/15/2008 4:29:18 PM的回覆:
請問A、B及價金金額10萬50萬有誤寫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08 7:58:14 PM的回覆:

1.首先我先假設買賣價金為10萬元

2.純獲法律上利益(77但書)適用在「意思表示」

3.你自己先搞清楚「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差異

4.我可以先告訴你「A從B那邊取得汽車」是一個法律行為(物權契約),而「B交付10萬價金給A的行為」是另一個法律行為」(物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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