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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 命限制辯論
發表人 拖拖  

發表日期

10/15/2008 9:31:07 PM
發表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法院命限制辯論時有沒有必要符合法定順序主義呢?

如果甲告乙借款返還,乙「同時」提出了三個防禦方法,一是借貸契約不成立、二是時效消滅、三是已為清償
此時法院命限制辯論,一定要先叫甲乙就一→三→二這個順序來辯論嗎?
法院可以倒過來先叫甲乙就時效辯論→再辯論清償→再辯論成立與否嗎?
(同一個問題打了三遍~"~希望我敘述的還算清楚)

又,如果答案是要符合法定順序,那法官不符合(不照順序來)的話,該判決效力如何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08 10:18:27 PM的回覆:

現在用206的機會,很少了。

一開始就會整理爭點及協議簡化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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