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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保險法
發表人 美樂蒂  

發表日期

10/15/2008 10:33:41 PM
發表內容 一個已罹患肺癌的甲,
跑去跟保險公司投保健康險,
二年後,甲欲申請"有關肺癌醫療費用"的理賠。

請問保險公司,
是依保險法51條一項本文(危險已發生,契約無效)拒賠?
還是依127條(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拒賠呢?

不知能否請李老師賜教!
回覆 美麗蒂 在10/16/2008 4:50:12 PM的回覆:
自己推一下。


因為想說如果甲死於另一疾病,比如心藏病或子宮頸癌,

照法條文義來看,

前者,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因為契約無效了。

後者,保險公司還是要賠,因為疾病不一樣。


不知道對不對就是了?
回覆 大自然 在10/16/2008 5:26:54 PM的回覆:
此案會涉及:
1.健康險的標的範圍
2.本於此標的範圍而劃定保險法64條之說明義務
(1)倘違反說明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2)倘違反說明義務,而符合保險法127條,保險人的不給付保險金!
(3)倘已據實說明,保險人仍與之簽訂契約(保險費會比較高及會有特約條款),保險人不得行使64條及127條,此為當然之理!

3.至於保險法51條,於本案重在保險法51條第2項,僅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所謂不受契約拘束係指包括保險金給付...等涉及保險人對受益人(被保險人)給付義務而言!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已取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故保險契約仍存在!

51條第1項本文是指雙方當事人均知危險已發生而言,保險契約當然、自始、確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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