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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邱毅:蹺班檢座上旅館 和女檢約會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0/16/2008 4:06:28 PM
發表內容 邱毅:蹺班檢座上旅館   和女檢約會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10.16   03:12   am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洪期榮上班時間與女性友人前往汽車旅館,被媒體跟拍後卻限制女記者行動並動粗一事,高雄地檢署雖以他曠職為由記一大過,但刑事責任遲遲沒有下文,立委昨天要求法務部一定要徹查到底。

立委邱毅更直指,當天與洪期榮上汽車旅館的是一名女檢察官,加上他犯錯後還強取記者相機、限制記者行動,已嚴重影響檢察官名譽,破壞一千多名檢察官形象。

高雄地檢署只以曠職為由,將洪期榮記一大過,對於同車出遊的對象,卻避而不談,邱毅要求法務部務必查出真相。對於高雄地檢署表示,沿路及汽車旅館錄影帶都已調閱,未看到女子身分的說法;法務部長王清峰更表示,此事涉及人的名節,需要具體證據。

邱毅直言,那個被告到檢察官前面會說實話?檢察官如果連這種案子都查不出真相,還能辦什麼案子?發生此事的檢察官還繼續留在原來的位子上?叫人民怎麼相信司法?

高雄地檢署指出,除行政懲處外,受害女記者雖未對洪期榮提出傷害告訴;但案發當天限制女記者行動的強制罪部分,屬於公訴罪,目前由主任檢察官高大方分案調查中。

【記者楊濡嘉、簡獻宗/連線報導】立委邱毅昨天爆料,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洪期榮日前蹺班約會的對象,是一位女檢察官。洪期榮昨天反駁,絕對不是邱毅所說的那個人,他也不會透露對方是誰。

邱毅所指的女檢察官,傳聞已調到東部一個多月,花蓮高分檢一位檢察官說,邱毅爆料內容涉及司法界最看中的倫理與道德心,如果爆料有誤,豈不無辜毀了兩個家庭,若不是她,如何還人清白?

洪期榮蹺班約會並與跟拍記者發生衝突,經媒體揭露後,高雄檢方展開調查,洪期榮自始至終不願說出對方是誰。檢方曾調洪期榮約會的春天汽車旅館出入口錄影帶調查,都只能看到開車的洪期榮,看不到坐在旁邊的女性。

洪期榮也堅拒說出女方身分,因此檢方無法確定女方是誰?當天進入汽車旅館的車子,既不是洪的,也不是女方的,更難以查證女方身分。跟拍洪約會的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昨天拒絕受訪。

洪期榮因為蹺班、打記者,已被高雄地檢署記大過一次,他坦承自己做錯事。

已婚的女檢察官調東部後,行事低調,平日話不多,工作很正常,同事都不覺得她有異樣,認為不可能是她,應該是有人搞錯了。   

【2008/10/16   聯合報】
   
回覆 ..... 在10/16/2008 7:00:20 PM的回覆:
就算真的不是那位女檢察官
如果真的是破壞人家的家庭
一個大過真的有點輕...
自家人不能保護自家人
不然叫其他一千多位的檢察官如何自處
回覆 我也這麼覺得 在10/16/2008 7:21:10 PM的回覆:
感覺上,司法官蠻保護「自家人」的
回覆 不同意見 在10/16/2008 7:36:55 PM的回覆:
我想上面的大大應該是還沒有進入司法體系,等你進入你就知道,你說的可能有很大的疑問,大家都在等別人出包然後.....................,很多事情不是外人可以想像的,正確的說法是念法律的人是全世界心胸最小的人,等你進到這個體系你就知道。
回覆 小毛 在10/16/2008 9:12:09 PM的回覆:
應該沒有法律強制要檢座供出或是調查那個女人吧。
若註定不會有結果出來,這也只是在炒新聞罷了。

只是公訴罪部分最後會不起訴嗎?
回覆 david 在10/16/2008 11:02:25 PM的回覆:
學法律的盡量不要用公訴罪的字眼
不然會被扣分
盡量用非告訴乃論罪
回覆 小毛 在10/16/2008 11:06:38 PM的回覆:
請問公訴跟非告乃的差別在?記得書裡面也是用公訴罪在講。像是提起公訴...
我是覺得沒差...
誠心請教。
回覆 點點 在10/16/2008 11:52:27 PM的回覆:
david   說得很對
其實最好用非告訴乃論回答比較好
因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也是等於提起公訴
回覆 小毛 在10/17/2008 12:10:03 AM的回覆:
好吧。雖然還是不知道為什麼,為了不被扣分,以後會用非告乃。
謝謝。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12:16:22 AM的回覆:
罪之態樣乃屬刑法之範圍
刑法基於某些特別事由
少數犯罪可由被害人處分刑罰權
故刑法只區分為告訴或非告訴乃論論罪
而刑訴乃是將告訴乃論罪之告訴列為訴訟條件
條件具備
當事人以訴狀繫屬法院只有公訴或自訴兩種方式
結論
一告訴或非告訴乃論並非刑訴決定
二刑訴之公訴或自訴乃起訴之方式並非罪名之決定
三告訴或非告訴乃論以刑法決定並非刑訴

這是最重要的基本觀念須釐清
考試卷上寫公訴罪
絕對扣分
回覆 呵呵~~ 在10/17/2008 12:49:03 AM的回覆:
呵呵~~我覺得是邱毅在報仇~
回覆 小毛 在10/17/2008 12:54:36 AM的回覆:
經過樓上初學者之闡明,我深刻瞭解了。

在實體上,行為該當就是"罪"。基本上,國家對有罪情形就會有罰。但某些有罪情形,除非被害人有主張,否則國家就不會罰(告乃)。
所以,相對於國家不會主動罰的有罪情形(告乃),我們應該稱之為非告乃之罪。

另外,"公訴"乃程序上之概念。"罪"之追訴基本上是由國家發動(公訴);於例外情形,國家尊重被害人之意向,由被害人自行委由律師發動(自訴)。

因此,實體上"非告乃之罪"可以等於程序上所稱的"公訴"之罪。
但程序上所稱的"公訴"之罪是大於實體上的"非告乃之罪"。

應該可以說實體上的"所有罪"="公訴之罪"="非告乃之罪"+"告乃之罪"。

寫的好像鄭逸哲老師的法學公式寫法...。有錯請指教。
回覆 不要娶女法官 在10/17/2008 1:53:33 AM的回覆:
已婚的女檢察官
=============

唉~這又不是甚麼新聞了,女司法官討客兄又沒又甚麼好奇怪的,當笑話看看就好,只是建議未婚的男性盡量不要娶女司法官,若不得不娶,生小孩記得驗dna真的,我不是在開玩笑的!

還有阿?為什男司法官的鳥鳥老是不知檢點控制不了,連別人的老婆也要搞,真是,連一點衛生觀念都沒有,說不定,女法官的那個還殘留她老公的精液,黏在你的雞雞,靠~想到就想吐~
回覆 延伸解釋 在10/17/2008 2:00:51 AM的回覆:
女法官老公的精液黏在你的雞雞,你回家和老婆做愛,不小心將女法官老公的精液和你老婆卵子受精,結果,你老婆懷了人妻女法官的老公的種,你又要幫別人養小孩,這就是佛家說的因果報應,有點複雜,各位都有慧根,多看幾次會看懂得,若看不懂問問宇法,他會分析給你聽的,有點亂就是了!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2:05:26 AM的回覆:
因此,實體上"非告乃之罪"可以等於程序上所稱的"公訴"之罪。
但程序上所稱的"公訴"之罪是大於實體上的"非告乃之罪"。

應該可以說實體上的"所有罪"="公訴之罪"="非告乃之罪"+"告乃之罪"。
-------------------------------------------------------------------------
你到底在講啥
全錯了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2:08:24 AM的回覆:
一非告論罪仍可提自訴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2:10:36 AM的回覆:
二程序上乃是依告論罪和非告論罪提起公訴或自訴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2:13:00 AM的回覆:
三所有實體犯罪皆可依公訴提起或自訴提起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2:15:26 AM的回覆:
拿出紙比
劃出體系
自然就一輩子記住
回覆 撤職 在10/17/2008 8:26:39 AM的回覆:
希望兩個都撤職查辦...這樣司法官的名額又會多出二個.....讓考不上的人   又多2個機會。
回覆 小毛 在10/17/2008 9:36:24 AM的回覆:
感謝初學者的指教。
目前正重新看訴訟法的告訴、訴訟繫屬、關係、要件的章節。希望能有更正確的了解。
回覆 概念法學的操弄 在10/17/2008 12:17:11 PM的回覆:
概念法學的操弄      有時很莫名奇妙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1:21:15 PM的回覆:
樓上的
不懂別無病申吟
法律本是邏輯科學
並非自然科學
回覆 自然 在10/17/2008 1:22:29 PM的回覆:
樓上ㄉ      法律是邏輯嗎?
怎跟王澤鑑老師說不一樣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1:26:31 PM的回覆:
有人想抬槓了
回覆 有人以抬槓為樂,包括 在10/17/2008 1:41:57 PM的回覆:
或許有人真的認為,法律根本是「抬槓」之學吧?!
回覆 自然 在10/17/2008 1:46:17 PM的回覆:
有些是越辯越明      抬槓又何妨
邏輯是什ㄇ呢      請先搞懂
回覆 小毛 在10/17/2008 1:56:28 PM的回覆:
不論如何,大家應該還是覺得"公訴罪"的名稱是不對的、會被扣分的吧。
回覆 小白 在10/17/2008 1:56:29 PM的回覆:
我的了解是﹕
公訴應該對應的是自訴,公訴與自訴是起訴的主體層次,依起訴之主體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之公訴或私人提起的自訴。
然告訴乃論應對應非告訴乃論,此為訴訟條件的層次,告訴乃論係指依該罪名提起訴訟須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告訴,訴訟條件始具備,起訴始合法,否則未經告訴之告訴乃論之起訴即因欠缺訴訟條件,法院應以不受理駁回。所以在此層次才有如刑法竊盜罪的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在無特定親屬間之竊盜,不須告訴之要件即可提起,但若有等定親屬關係則須告訴,始具備訴訟要件。
以上淺見,尚請指教。
回覆 初學者 在10/17/2008 1:58:12 PM的回覆:
樓上的               正確
回覆 YY 在10/17/2008 5:46:20 PM的回覆:
小白正確+1,概念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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