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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有關 惡意相對人利用表意人錯誤而為之交易行為
發表人 學員S  

發表日期

10/20/2008 7:30:11 PM
發表內容 老師上課教導有甲乙兩說   
甲說即依法條文意,表意人意思表示成立但可依錯誤撤銷(須符要件),且依91條但書不得請求信賴利益損賠

乙說則為貫徹錯誤制度目的宗旨,維持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相對人,本處惡意相對人無保護必要。
故使「買賣契約自始不成立!」

請問這個買賣契約不成立除了貫徹立法目的外,
表意人意思表示自始不成立是否有其它法律依據呢?
就因為違反立法目的就可以直接令錯誤意思表示無效嗎∼?

謝謝老師解答了!
回覆 小毛 在10/20/2008 8:39:16 PM的回覆:
不曉得這問題是王澤鑑大師書中所謂的意思表示是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的爭論嗎?
有實例可以輔助大家瞭解問題嗎?
回覆 學員S 在10/20/2008 9:08:04 PM的回覆:
呃...實例
就譬如PCHOME網路商店   台糖蜆精300元標成3元
相對人明知他標錯價      還趁機訂購一萬箱這樣
回覆
李俊德 在10/20/2008 10:40:40 PM的回覆:

請問這個買賣契約不成立除了貫徹立法目的外,
表意人意思表示自始不成立是否有其它法律依據呢?
就因為違反立法目的就可以直接令錯誤意思表示無效嗎∼?
----------------------------------------------------------------------------------
直接有法據,那還會有爭議嗎?

回覆 學員S 在10/21/2008 4:00:28 PM的回覆:
說的也是      只是好奇自始不成立是怎麼來的啦~~
謝謝老師
回覆 小毛 在10/21/2008 4:47:13 PM的回覆: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自始不成立有差別嗎?
我只知道行為效果的效力未定、得撤銷的差別實益在履行義務有無、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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