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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訴-必要共同訴訟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0/30/2008 3:45:33 PM
發表內容 請問民訴有關「共有財產涉及對外紛爭」應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案例事實若非民法821,而是訴人共同繼承500萬債務之情形下,若債權人向共同繼承人起訴連帶請求之事件,是否亦符合「共有財產涉及對外紛爭」之類型?
回覆
李俊德 在10/31/2008 7:20:31 AM的回覆:

請問民訴有關「共有財產涉及對外紛爭」應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案例事實若非民法821,而是訴人共同繼承500萬債務之情形下,若債權人向共同繼承人起訴連帶請求之事件,是否亦符合「共有財產涉及對外紛爭」之類型?
----------------------------------------------------------------------------------
應該是
回覆 小王 在10/31/2008 6:22:38 PM的回覆:
您的答案與我在上課時說的一樣

上次上學校的連帶債務訴訟
覺得難以理解
以下就將題目完整列出
請老師解惑
一、甲乙丙三人繼承其父與丁之契約債務500萬元,債權人丁起訴請求甲乙丙三人連帶給付500萬元,一審丁敗訴,丁於二審對甲乙提起上訴,漏列丙,嗣後於上訴期滿始具狀表示對丙上訴,二審法院若認丁上訴有理由,應為如何之判決?丙是否得為二審之被上訴人?

我的解答:
甲乙丙三人與丁之法律關係係共有財產涉及對外紛爭,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有56條之適用,
丁於上訴期間內已有表示上訴之意,於二審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訴訟判決駁回之前,若具狀表示補正,應係合法上訴,故應對丁為勝訴之判決。丙為二審之被上訴人。

上課老師的解答:
連帶債務於起訴之後始為必要共同訴訟,本案丁對丙之部分已逾越上訴期間,判決因而確定,不得為合法之被上訴人;亦即因為合法上訴,訴訟條件不具備,故並非與甲乙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對甲乙之部分於二審係合法上訴,法院應為丁勝訴之判決。
回覆 拖拖 在10/31/2008 10:00:57 PM的回覆:
既然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怎麼會丙的部分先行確定??
你們老師是不是講的怪怪的啊?

如果法院沒有命補正
那就是當事人不適格所下的判決
而是無效判決了啊
回覆 小王 在10/31/2008 10:09:09 PM的回覆:
我上課的老師開宗明義就講了「連帶債務於起訴之後始為必要共同訴訟」,所以我覺得他認為連帶債務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加上實務見解也認為連帶債務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我上課的老師又是高院的老法官,我想他應該認同實務見解。
回覆 拖拖 在11/1/2008 1:02:30 AM的回覆:
眼殘沒注意到連帶債務∼sorry

不過採類似必要的話...
也是要同勝同敗同時進行不得為相岐異之處理吧

而且依56
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全體不是嗎?

sorry我程度不好還亂插話~"~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8 12:29:12 PM的回覆:

我的看法,你的老師應該是著眼在「連帶責任」,所以會有這樣的見解。

我的著眼是「共同債務的形成,確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確認債務後,繼承人自應就此債務負「連帶責任」。


回覆 小王 在11/1/2008 1:08:58 PM的回覆:
如果將本案從一審就定位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訴訟人,二審可以僅對甲乙上訴嗎?如果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不是應該就不行?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8 10:19:19 PM的回覆:

固有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分,僅於「起訴」。

剩下的,自己好好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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