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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請幫幫我
發表人 非法律人  

發表日期

11/3/2008 1:33:45 PM
發表內容 若因醫院疏失,輸血時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媽媽輸血後感染梅毒,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性梅毒.
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拋磚 在11/5/2008 9:09:14 PM的回覆:
管見認為
首先
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以將來非死產者視為既已出生
就其賠償請求權部分之保護      應屬是例
所以有權利能力

其次
要看胎兒與醫院有無契約關係
通常沒有
因為比較可能的是媽媽與醫院之間有契約
然後透過解釋
該契約有附保護第三人之作用
此時胎兒也會有契約上之請求權

再者受損害者為胎兒之健康權
因此推斷下來      胎兒應該可以本於契約上請求權請求
另外侵權行為的部分也會有請求權

當然在沒有篩檢出有梅毒的血液部分
醫院未必就有過失
因為可能在當時科技上必然存在篩檢的漏洞
果然      此時就不可歸責醫院
可能因此而沒有請求權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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