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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求助: 強制執行問題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11/3/2008 2:37:35 P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

Q.
地院執行處已發給執行命令之件,
於其後再收受行政執行處發給執行命令,
應如何辦理?

本件當初在收到地院執行命令後,
有聲明異議,
因工程尚未驗收,無法確認數額;
並將在稍後陳報地院執行處結算數額.

則今行政執行處又來文,
是否應向其陳報(本件已收地院執行命令),
請其移送至該院併案辦理?

以上

謝謝李老師   .
回覆 大王 在11/3/2008 5:20:44 PM的回覆:
雖然你指名李老師,但為善不欲人知,我試著回你一下吧。

首先應該是要確定:終局執行或假執行?誰是債務人?
依照你的文意,我推論是終局執行,而且你不是債務人,你是收受扣押命令的第三人,扣債務人對你的工程款債權。

對於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命令,你可以回報他已經收了法院的執行命令了,把錢解繳到法院即可。如果你覺得很不安,那就把錢扣住都不要動,兩邊發文,把情形告訴法院和行政執行處,問他們錢繳到哪。事實上,你的問題來自於你想太多。是否要併案辦理,或是法院移由行處執行處辦理,這不是由你判斷,更不是你的義務,那是政府機關的權責。

Q.
地院執行處已發給執行命令之件,
於其後再收受行政執行處發給執行命令,
應如何辦理?

本件當初在收到地院執行命令後,
有聲明異議,
因工程尚未驗收,無法確認數額;
並將在稍後陳報地院執行處結算數額.

則今行政執行處又來文,
是否應向其陳報(本件已收地院執行命令),
請其移送至該院併案辦理?

以上

謝謝李老師         .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11/3/2008 5:51:18 PM的回覆: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聯繫要點
行政院、司法院95年2月22日函
院臺法字第0950006801-A號
院台廳民二字第0950002058號

5.   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處得向執   行法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
            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處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向行政執行處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退還原機關,並通知債權人或原移送機關。

6.   行政執行處就執行法院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向執行法院調卷執行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於為終局滿足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通   知執行法院;除有必要情形外,卷宗無須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執行法院就行政執行處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向行政執行處調卷執行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於為終局滿足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行政執行處;除有必要情形外,卷宗無須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於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調卷拍賣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為執行拍賣之機關者,於不動產拍賣程序終結後,應記明該不動產之標示、買受人及原囑託登記之執行機關名稱、文號、原囑託登記事由與塗銷登記事由,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其他限制登記。

7.   行政執行處對於執行法院依第二點函送合併辦理之私法上債權部分,不能為滿足執行時,應將該部分執行事件,連同原函送之卷宗及合併執行後之相關資料,一併函送原執行法院繼續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執行法院對於行政執行處依第三點函送合併辦理之公法上金錢債權部分,不能為滿足執行時,應將該部分執行事件,連同原函送之卷宗及合併執行後之相關資料,一併函送原行政執行處繼續辦理,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08 8:58:19 PM的回覆:

該怎麼做,就按照執行命令上的指示去作。

要不要併案執行,這應該不關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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