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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討論〕馬英九觸外患罪了嗎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1/4/2008 5:11:34 PM
發表內容
我實在看不懂這是要怎麼定罪
就算是這段

”陳雲林曾在文章提到,「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祖國分裂出去」”

也祇能說陳云林跟馬英九都反對台灣離開中華民國


純探討法律上
政治部分∼請至”討論陳水扁,馬英九,民進黨,國民黨,台灣本土與中國大陸之相關政治議題”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11466&page=1


 


扁告馬、陳觸外患罪
   更新日期:2008/11/04   15:50   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與本土社團代表上午共同舉行記者會,聯名告發馬英九總統、海協會長陳雲林觸犯外患罪,並要求以現行犯逮捕陳雲林,高檢署應依法偵辦。


不過,陳水扁與民進黨提名總統候選人謝長廷,兩人都曾公開發言邀請大陸國家主席胡錦濤訪問台灣。


陳水扁辦公室指出,陳水扁不會親自按鈴申告,但其他人可能會向法院遞出訴狀。而告發人除了陳水扁外,尚包括台灣南社社長鄭正煜、台灣心會理事長楊青矗、當代雜誌總編輯金恆煒等人。


至於陳水扁日前提及陳雲林來台,會有激烈抗爭,以及是否參加民進黨的圍城行動,陳水扁說,聯名告發就是最激烈的抗爭。


刑事告發狀指出,陳雲林在昨天以中國特使身分來台,馬總統與陳雲林通謀,意圖簽署協定,使台灣領域屬於中國,構成刑事第104條第1項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刑事告發狀並說,陳雲林曾在文章提到,「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祖國分裂出去」,主觀上與馬總統通謀,是喪失領域罪的正犯。
回覆 應該是 在11/4/2008 5:31:53 PM的回覆:
應該是成立誣告罪吧!
回覆 小花 在11/4/2008 5:34:56 PM的回覆:
樓上的

不可能是誣告啦

確實成立刑法104條

您去把法條看一看就知道了

(刑104甚至罰到陰謀犯)

所以區長先生不受憲法豁免權之保障

回覆 應該是 在11/4/2008 5:38:08 PM的回覆:
我不想跟你噴口水。
我只想跟你說:實務對於中國大陸的認定是:大陸屬於中華民國領土(所謂大陸地區)(憲法也是如此規定),根本沒有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此一<外國>。
回覆 應該是 在11/4/2008 5:42:12 PM的回覆:
ps:依照憲法及增修條文,中華民國包括大陸地區(不管你認不認同),除非修憲提交人民複決,否則並沒有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此一國家。
更何況馬總統主張的統一,當然是統一在一個中華民國之下,不管你認不認同,都不應該濫用刑法要將人入罪。
回覆 證據咧? 在11/4/2008 6:53:28 PM的回覆:
確實成立刑法104條

您去把法條看一看就知道了

(刑104甚至罰到陰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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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陰謀就陰謀嗎?證據咧?

陰謀的證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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