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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11/4/2008 7:55:34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
民訴2009年版第186頁有關補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方式有三,
一為共同訴訟參加,
二為訴之主觀追加合併(第255條一項五款),
三為第205條合併辯論,
我想請問,
一、第255條一項五款之追加當事人是否可以追加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或是僅得追加被告?
二、民訴法第56之1條是否亦為補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方式?其與民訴法第255條一項五款有何不同?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08 8:22:53 PM的回覆:

一、第255條一項五款之追加當事人是否可以追加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或是僅得追加被告?
--------------------------------------------------------------------------------
有爭執

二、民訴法第56之1條是否亦為補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方式?其與民訴法第255條一項五款有何不同?
-------------------------------------------------------------------------------
第56之1條僅適用於原告,而不及於被告。
回覆 新同學 在11/4/2008 9:59:5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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