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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執行之問題,謝謝!
發表人 阿郎  

發表日期

11/5/2008 3:52:40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請問:
甲將其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後,將該房屋出賣於丙,但尚未過戶,嗣後,乙執請執行房屋,於查封後,丙始占有該房屋,請問老師,此時是否有除去該買賣關係之必要或實益?謝謝李老師。
回覆 不懂 在11/5/2008 5:39:40 PM的回覆:
抵押權不是有追及的效力嗎~
民法867........................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08 7:56:34 PM的回覆:

怎麼可能除去買賣關係?

重新唸一下民法867
回覆 拙見 在11/5/2008 9:21:15 PM的回覆:
此時甲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丙為查封後才占有該房屋,所以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法院應以點交為拍賣條件,而不須適用民法第866條第3項準用第2項除去該買賣關係,蓋此時拍定人不須另取得執行名義,始得排除丙之占有,故無除去該買賣關係之實益。
回覆 小見 在11/7/2008 1:45:13 PM的回覆:
如果你是要做終局執行。也沒辦法除去買賣關係,更沒有必要,查封時為債務人占有,查封後由第三人占,拍賣條件可定為點交,不會影響應買的意願。如果丙要主張權利、想撤封,那他要提訴訟,那是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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