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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扁委任律師鄭文龍 涉違律師法
發表人 風林火山  

發表日期

12/1/2008 6:55:27 PM
發表內容 自由時報

扁委任律師鄭文龍 涉違律師法   【18:23】

〔記者林俊宏、林慶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連日來到台北看守所,將近來發生的時事告訴陳水扁,還對外轉述陳水扁的心聲,雖然無關扁家海外密帳案情,不過,法務部認為恐有違律師法及倫理規範之虞,上週五已函文指示台北地檢署調查,北檢分案後,由曾經偵辦過胡瓜被控詐賭案的主任檢察官侯名皇調查。

 據了解,北檢已向三家電視台調閱鄭文龍探視陳水扁的談話畫面,並逐一製作成筆錄,最快今、明兩天將會傳喚鄭文龍到案說明,並確認鄭文龍是否涉及刑法上的洩密罪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檢方表示,程序上,北檢簽分「律他字」案後,若無涉刑責或移送懲處,案子就會簽結,但若有違倫理規範,將會移送台北律師公會懲戒,再視懲戒結果決定是否另行分案調查有無涉及刑責。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2/1/2008 7:00:51 PM的回覆:
請順便查一下檢察官與名嘴有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不要柿子只挑軟的吃。
回覆 樓上還真是無聊 在12/1/2008 7:05:14 PM的回覆:
沒有證據怎麼查?要告發犯罪也要舉出一點證據吧,不然你以為檢察官很閒嗎
回覆 真的很無聊的人 在12/1/2008 10:50:30 PM的回覆:
怎麼會沒有證據?檢察官向媒體說明「部分」案情就可以,律師就要被威脅調查?更不要說每當訊問某些證人或被告後,媒體或外界馬上「知悉」「部分」偵察內容,特偵組好像只有8名檢察官,有無外洩機密?是誰外洩?應該很好查,看法務部要不要查而已。
我們念刑訴,常講當事人武器平等,但是實務上應該離這個標準還很遠,很多檢察官做的就沒事,律師好像就可能有問題。王清風部長要不要管一下檢察官?不要告訴我說因為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那麼檢察官可以說,為何律師就不可以滿足大眾知的權利?
回覆 路人 在12/1/2008 10:56:19 PM的回覆:
沒有證據怎麼查?

那檢察官設來幹嘛的?
回覆 原來誰講過什麼悄悄話 在12/1/2008 11:03:48 PM的回覆:
特偵組好像只有8名檢察官,有無外洩機密?是誰外洩?應該很好查
==================

扁家匯到海外到底多少錢,那個都有物證的東西,都查得那麼辛苦,查到現在還不知道到底多少錢了

那麼誰「多話」跟媒體講(哪一個檢察官、或書記官、或法警、
或其他法院的人員),如果沒被錄音、錄影到,   是真的完全沒證據啊
回覆 原來誰講過什麼悄悄話 在12/1/2008 11:06:52 PM的回覆:
今天陳致中在晚飯時,跟他老婆黃瑞覲講過什麼悄悄話,原來檢察官也是查得出來的

哈哈
回覆 原來誰講過什麼悄悄話 在12/1/2008 11:10:58 PM的回覆:
那如果誰講過什麼悄悄話都是查得出來的,我們台灣的破案率應該是百分之百才對啊,而且絕對判的都是對的
回覆 路人 在12/1/2008 11:14:53 PM的回覆:
那麼誰「多話」跟媒體講(哪一個檢察官、或書記官、或法警、
或其他法院的人員),如果沒被錄音、錄影到,         是真的完全沒證據啊
------------------------------------------------------------------------------
看來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方法還真少啊

以後罪犯們有福了

到沒監視器的地方犯罪

反正如果沒被錄音、錄影到,   是真的完全沒證據啊

國家為了要抓罪犯,立個法嘛

把國家密布監視器就好了

刑事訴訟法要改修了,多餘的證據方法可以刪囉!


科科
回覆 物證呢 在12/1/2008 11:41:18 PM的回覆:
看來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方法還真少啊
==================

不會啊,很多呢,只不過對於講悄悄話的部分,都用不上

尤其是,沒有「物證」
回覆 在12/1/2008 11:42:22 PM的回覆:
還是,可以逼檢察官、或書記官、或法警、或其他法院的人員通通都去測謊?

如果你的刑訴是這樣學的,我也沒辦法
回覆 想出方法了嗎? 在12/1/2008 11:46:02 PM的回覆:
還有一種方法啦,把所有參與的檢察官、和書記官、和法警、和其他法院的人員,通通都抓來刑求好了

這樣高興了嗎?
回覆 深表遺憾 在12/10/2008 4:38:38 PM的回覆:
法務部對於台北律師公會對律師鄭文龍為禁見被告對外傳遞訊息之行為議決不為任何處置且不付懲戒,深表遺憾

一、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本部對於被告有關對司法案件之評述與言論,向來尊重,惟對受羈押禁止接見及通訊之被告,除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其對外表述之言論自由,亦受到限制,與一般受羈押未被禁見之被告不同。故羈押禁見之被告本人既不得對外接收或傳遞訊息,則其委任之辯護人更無權利代為對外公開傳遞訊息。本件台北律師公會認為鄭律師有權代陳前總統發表聲明,尚不致使社會大眾誤信為係鄭律師之陳述,顯對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禁見之本旨,有所誤會。

二、羈押禁見之被告,其訴訟上之辯護權益仍受充分保障,故羈押禁見之被告所委任之辯護人固不在禁止接見之列,惟辯護人於接見羈押禁見之被告後,倘對外發表言論,仍應受上開禁止接見及通訊原則之限制。如被告得透過辯護人不斷對外界釋放訊息,或辯護人於接見禁見被告後,可以對媒體公開轉述與被告之談話內容,則將完全破壞羈押禁見制度。本件台北律師公會認為鄭律師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可以代羈押禁見之陳前總統對外公開轉述陳前總統之聲明,亦有誤會。

三、本部檢察司97年11月24日法檢司字第0970804515號函送鄭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乙案,係以鄭律師於同年11月13日、18日與陳前總統會面後,替陳前總統發表禁食之十項聲明及有關抄家滅族之聲明,鄭律師可能違反律師法第1條、第2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第7條、第20條及第24條等規定,並非以鄭律師代陳前總統提起抗告為標的,台北律師公會認為鄭律師代陳前總統提起抗告之言論,係為維護當事人之利益,提出對偵查、羈押程序不當之質疑,屬於律師職責之正當行使云云,尤有錯誤。

回覆 剪刀 在12/10/2008 5:09:18 PM的回覆:
法務部羈押禁見的內容的法規依據為何?
有研究的人可以闡明一下法務部禁見的見解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2/10/2008 5:26:27 PM的回覆:
請問法務部上述如此「傑出」的說明,可以說服大家嗎?
回覆 小明 在12/10/2008 6:36:21 PM的回覆:
有人要幫法務部解答小弟的疑惑嗎??

法務部對於台北律師公會對律師鄭文龍為禁見被告對外傳遞訊息之行為議決不為任何處置且不付懲戒,深表遺憾

一、...故羈押禁見之被告本人既不得對外接收或傳遞訊息,則其委任之辯護人更無權利代為對外公開傳遞訊息。


二、....如被告得透過辯護人不斷對外界釋放訊息,或辯護人於接見禁見被告後,可以對媒體公開轉述與被告之談話內容,則將完全破壞羈押禁見制度。....


官樣官話,完全破壞羈押禁見制度...哪裡破壞呢??
沒有具體論述,一直說結論
騙一般老百姓可以
但騙法律人口以嗎?
羈押禁見的目的是什麼?鄭律師的言論導致破壞?

WHY?

有人能幫法務部說話一下,順便幫我解惑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2/10/2008 6:41:25 PM的回覆:
承上,我也想看到有幫法務部說法支持的言論。
號稱人權律師的人當了官果然令人刮目相看。
回覆 直到今天才去看望.. 在12/10/2008 6:56:48 PM的回覆:
針對阿扁與鄭律師
對外表達一堆煽情書信或對外表達「撩下去」
是否在禁止之列的問題??

可能要探求『羈押禁見』的目的何在,以及所限制的權利是否有助於該強制處分的目的吧...

有人認為
應該有必要防範在表面上似乎普通的訊息中
暗藏著任何可能的、潛在的串證或暗示行為。

但也有人認為
禁不禁止這些行為,與湮滅與串證根本無關。
回覆 也還好有名人又是律師 在12/10/2008 7:05:14 PM的回覆:
如果,與案情無關,是否對於羈押晉見的嫌疑人的對外訊息發表,就不禁止?

是不是這樣?

還是,仍然一律禁止?

再者,怎麼去判斷是否確實"與案情無關"?



這些可能都是制度上很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從以前到現在一直存在的問題。並不是什麼一句人權或司法迫害或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綠營與地下電台就是這樣講),就可以把問題簡化過去了...。

回覆 大是大非 反辯挺檢 在12/10/2008 7:05:57 PM的回覆:

既然禁見,想當然耳的就是言論自由也要完全被封殺啊。
這跟罰站面壁或是關禁閉不能會客是一樣簡單的道理。


撇開阿扁言論的政治因素,
禁見就是要阿扁有自己一個人跟自己良知對話的機會。
如果阿扁能間接的跟外界溝通,那他在裡面就只會想著:
"等會律師來了,我要傳達什麼訊息給外界呢?"
"小說要趕快寫,不然進度太慢,會被外界恥笑..."
而不會靜下心來思考自己過往的一切作為有所不對,
進而喚起良知、與良知有深刻對話的機會!


禁見制度必有其良善簡明的道理,請大家就法論法,不要人權太過、反應過度,不然阿扁的良知因此而無法被喚醒,這就枉費了禁見的手段了,也讓真相永遠無法從阿扁之口自白。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2/10/2008 7:10:22 PM的回覆:
原來禁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喚起被告的良知,這樣好像跟王院長要推動以孝治國的理念有異曲同工之妙,如此奇特的見解,在下真是佩服佩服,是否可以再提出更傑出的理由?
回覆 史萊姆 在12/10/2008 7:34:21 PM的回覆:
既然禁見,想當然耳的就是言論自由也要完全被封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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吽      憲法第23條看來是虛設了



這跟罰站面壁或是關禁閉不能會客是一樣簡單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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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不是把收押禁見和確定後的監獄執行混在一起啦??



撇開阿扁言論的政治因素,
禁見就是要阿扁有自己一個人跟自己良知對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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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您應該不是法律人吧?
收押禁見不是在處罰
被押人並不是受刑人
OK?


如果阿扁能間接的跟外界溝通,那他在裡面就只會想著:
"等會律師來了,我要傳達什麼訊息給外界呢?"
"小說要趕快寫,不然進度太慢,會被外界恥笑..."
而不會靜下心來思考自己過往的一切作為有所不對,
進而喚起良知、與良知有深刻對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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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推論出
1.此時更加確定您可能非法律人,因為無罪推定似乎不存在了
      否則你怎麼一直要阿扁在裡面與良知對話呢??^.<
2.您對我國律師制度非常不信任,以後律師界就交給您改革了


禁見制度必有其良善簡明的道理,請大家就法論法,不要人權太過、反應過度,不然阿扁的良知因此而無法被喚醒,這就枉費了禁見的手段了,也讓真相永遠無法從阿扁之口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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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沒錯...
反倒是您這句話"枉費了禁見的手段了"
原來把收押禁見當作取供的手段已經是常態
甚至成為當前法律人(不確定您是不是,應該不是吧?)深信不疑的信今


回覆 陳致中是孝順的 在12/10/2008 7:45:06 PM的回覆:
扁收押/被趙建銘刺激? 陳致中帶食物孝敬阿扁      
更新日期:2008/12/10   10:47   
   
      

陳前總統遭收押已經進入第29天,他的兒子陳致中今(10)日終於現身台北看守所,並帶來虱目魚湯、花生、香蕉等食物孝敬父親,但香蕉被退回;這也是阿扁自從被羈押禁見以來,他的子女第一次前往北所送暖。




陳水扁入住看守所以來,除女婿趙建銘外,他的兒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都沒有來過,雖然阿扁遭禁見,就算家人到北所也見不到面,但外界質疑阿扁的子女連送東西的動作都沒有,似乎不合情理。




今日上午,陳致中穿著輕便、帶著棒球帽現身北所,引起媒體一陣騷動,他帶來虱目魚湯、花生、香蕉等食物送給父親,但香蕉因為安檢未過,陳致中只好帶回去。面對媒體詢問,他沒有表示意見。




這個星期一,趙建銘帶來橘子、蘋果、和一片土魠魚片給阿扁,搶先陳致中一步。台北看守所副所長李大竹說,根據看守所規定,除直系血親之外,姻親也可以送食物,換句話說,身為一等直系姻親的趙建銘送食物給陳前總統,資格上當然沒有問題。

本則新聞由NOWnews提供   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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