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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請教94年律師 | |||||||||||||||||||||||||||||
發表人 | 新同學 |
發表日期 |
12/6/2008 2:07:57 PM | |||||||||||||||||||||||||||
發表內容 |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 民訴2009年版第119頁第七題94年律師第一小題中, 如採舊訴訟標的、二分肢說或是新實體法說, 票款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應構成二不同訴訟標的, 則甲為何不能為訴之選擇合併或是重疊合併?(新訴訟標的理論不承認有選擇或是重疊合併的前提不是為同一標的,即同一受領給付地位前提之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僅是不同攻防方法的提出,分別依其有無理由,而為任擇其一或是逐一審酌之勝敗認定,可是這裡似乎有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 且如在二訴訟標的前提之下, 甲對乙為相同之聲明請求乙給付八十萬元, 而主張借款及票據兩訴訟標的, 似乎也符合選擇合併及重疊合併的定義, 不知我以上的理解哪裡有誤? 誠摯地請教老師,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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