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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公司法交叉持股之禁止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2/18/2008 9:17:38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從屬公司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質,公司法2009文字
講義第一冊P211整理林國全老師見解,係認我國並未禁止
此種交叉持股,僅生§179第二項第二、三款無表決權之效
果而已。

請問這是林老師個人意見,還是通說意見呢?

因為§167第三、四項係規定從屬公司「不得」收買控制公
司股份,既然同條第一項係強行規定(72台上289判決),
為何同屬不得收買之行為,卻有不同解釋?
另外,經濟部94年1月26日經商字第09402010650號函釋
,亦認為本條第三、四項規定為禁止規定,違反者宜認為
其行為無效。
以上實務見解皆認為,本條第三、四項為強行規定,違反
者無效。



所以才會想問老師,林國全老師的意見是否係學者通說,
考試時比較好拿捏如何回答。

謝謝老師
回覆 拖拖 在12/18/2008 9:26:32 PM的回覆:
林老師的意思是
167第三項、第四項
並不禁止民國90年以前"業已存在"的交叉持股"狀態"!
也就是不會逼他們退股或買回或賣出
(也無從逼起)
(而在94年修法後更進一步讓這些交叉持股的部分"無表決權")

換句話說   如果你是在
90修法前就造成違反167第三項第四項的交叉持股狀態
→現在還是讓你保持交叉持股狀態
            但是沒有表決權而已(179第二項第二三款)

90修法後才違反167第三項第四項而想要交叉持股
→無效!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8 9:37:58 PM的回覆:

換句話說         如果你是在
90修法前就造成違反167第三項第四項的交叉持股狀態
→現在還是讓你保持交叉持股狀態
              但是沒有表決權而已(179第二項第二三款)

90修法後才違反167第三項第四項而想要交叉持股
→無效!
-----------------------------------------------------------------------------
這是法律規定,沒有學說上爭議。

而且現在不用禁止,沒有表決權的股份,早就已經釋放至市場了。

回覆 原PO 在12/18/2008 9:39:10 PM的回覆:
謝謝拖拖跟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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