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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預備合併之訴的問題想請教老師
發表人 北極熊  

發表日期

1/7/2009 9:31:04 AM
發表內容 預備合併之訴非審理附條件,而是裁判附條件。先位之訴有理由時,法院理論上僅能就先位之訴為裁判,但法院卻就先備位之訴一併判決,效果為何?

不知此種情形是否為訴外裁判,而為無效判決?

學生初步看法是認為:訴外裁判係指法院就原告聲明之外為裁判。如果照這樣的定義,似乎未違反,因為先、備位聲明自始都在原告聲明之內。

然而,如果就訴外裁判的本質乃違反原告意思(處分權主義)來看,原告既排定先、備位,當法院認先位之訴有理由時,裁判範圍受拘束的結果僅能及於先位之訴,否則違反處分權主義。故仍為訴外裁判,為無效判決。

如果肯認為訴外裁判,接著就救濟部分。主要關鍵在於上訴利益。就先位勝訴、備位敗訴而言,可能較沒問題,因敗訴結果對原告不利;但就先備位皆勝而言,則容有疑義。

學生初步看法是覺得:預備合併之訴是原告行使程序處分權的結果,動機很多,例如節省訴訟費用。如此看來,雖然備位勝訴,看似對原告並無不利,但實際上不然,因其可能使原告多支出費用,故仍有上訴利益。



不知這樣的看法正不正確,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7/2009 5:16:16 PM的回覆:

學說及實務均認:有效判決但是屬於違法判決

回覆 北極熊 在1/7/2009 7:28:50 PM的回覆:
那請問老師

這種情況算是訴外裁判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8/2009 12:27:08 AM的回覆:

備位部份是訴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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