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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課程中受不利益共同抵押人責任之免除舉例之疑問
發表人 FB  

發表日期

1/16/2009 5:31:04 PM
發表內容 老師所舉例子為:
(1)債權人乙對債務人有600萬元債權,提供甲之A地(限定100   
               萬元)與丙之C地作為擔保。
(2)其中甲之A地尚有丙之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200萬),與丁之
               第三順位抵押權(擔保400萬)。
(3)A地拍賣所得金額為400萬,B地賣得金額為800萬
(4)而乙對丁為次序權之讓與
(5)故乙自A地無法受償,而自B地僅能受償500萬
--------------------------------------------------------------------------------
學生有疑問者在於:
由次序權之讓與來看,乙未為次序權讓與前,得自A地受償100萬元,但依875-3準用875-2第一項第三款計算,則乙得自A地受償之金額不是應為100(A地)/100+800*600=200/3萬元?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09 6:07:24 PM的回覆:

這個題目在設計之初,是以修法前的狀況設計(沒有包括加入修法後價額分擔之規定)。

不然真的太複雜了。

回覆 FB 在1/16/2009 6:13:18 PM的回覆:
原來如此,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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