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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間接正犯...我看不太懂
發表人 花壽司  

發表日期

2/16/2009 11:08:34 PM
發表內容 請問大家
27上672判例
間接正犯係利用無刑事責任之人實施自己所欲犯之罪而成立,故必以被利用人之行為係犯罪行為為先決條件,如被利用人之行為不成犯罪,則利用者,自亦無犯罪之可言

這個實務見解是說
間接正犯"以被利用人之行為係犯罪行為為先決條件"??
是我的理解有問題嗎??

請不吝指教

ps不是從老師刑法教材上讀到的   不知道可不可以問??
回覆 絲絲 在2/16/2009 11:29:43 PM的回覆:
大大
你都把判判例內容一字不露說出了
怎還會不對呢
不知你哪裡不懂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09 12:39:55 AM的回覆:

工具做的不是犯罪行為,使用工具的人當然也沒事。

回覆 花壽司 在2/17/2009 7:23:39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我的問題是
被利用人的行為何以必為犯罪行為為前提?
例如甲叫未滿14歲的乙去偷東西   乙因為無責任能力所以不罰
那麼甲呢?仍成立320的間接正犯吧
如果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   利用人仍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我所疑惑的是我舉的例子是不是和判例中的例子相符
還是我根本想錯了...Orz
請鞭我大力一點沒關係
謝謝老師和同學們!!
回覆 花壽司 在2/17/2009 7:25:53 AM的回覆:
阿!!
再看一次忽然懂了
不好意思
我想錯方向了
謝謝大家~~~~(鞠躬)
回覆 別在意 在2/17/2009 10:11:03 AM的回覆:
法律就是這樣~~
有時會卡在某一點
但是問出來或是多看幾次就會知道己思考盲點在哪了
加油
回覆 花壽司 在2/18/2009 11:15:01 PM的回覆:
謝謝樓上!!

有時候讀到真的眼花撩亂@@
卡著明明每個字都看得懂
偏偏連起來看卻不知在說什麼概念

還好有老師和同學們這個可以發問的地方   十分感恩阿~~~
回覆 在2/19/2009 7:10:07 AM的回覆:
行為不成立犯罪這樣的用語恐怕確實會引起誤解,因為有時是因為沒有罪責而不成立犯罪。
值得思考的是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的問題,最近的流行敵人刑法似乎與此亦有關係。
回覆 在2/19/2009 9:57:06 AM的回覆:
ps:原引判例沒有立字,是言: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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