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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絲
在2/16/2009 11:29:43 PM的回覆:
大大
你都把判判例內容一字不露說出了
怎還會不對呢
不知你哪裡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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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17/2009 12:39:55 AM的回覆:
工具做的不是犯罪行為,使用工具的人當然也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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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壽司
在2/17/2009 7:23:39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我的問題是
被利用人的行為何以必為犯罪行為為前提?
例如甲叫未滿14歲的乙去偷東西 乙因為無責任能力所以不罰
那麼甲呢?仍成立320的間接正犯吧
如果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 利用人仍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我所疑惑的是我舉的例子是不是和判例中的例子相符
還是我根本想錯了...Orz
請鞭我大力一點沒關係
謝謝老師和同學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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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壽司
在2/17/2009 7:25:53 AM的回覆:
阿!!
再看一次忽然懂了
不好意思
我想錯方向了
謝謝大家~~~~(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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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意
在2/17/2009 10:11:03 AM的回覆:
法律就是這樣~~
有時會卡在某一點
但是問出來或是多看幾次就會知道己思考盲點在哪了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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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壽司
在2/18/2009 11:15:01 PM的回覆:
謝謝樓上!!
有時候讀到真的眼花撩亂@@
卡著明明每個字都看得懂
偏偏連起來看卻不知在說什麼概念
還好有老師和同學們這個可以發問的地方 十分感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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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9/2009 7:10:07 AM的回覆:
行為不成立犯罪這樣的用語恐怕確實會引起誤解,因為有時是因為沒有罪責而不成立犯罪。
值得思考的是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的問題,最近的流行敵人刑法似乎與此亦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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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9/2009 9:57:06 AM的回覆:
ps:原引判例沒有立字,是言: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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