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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當事人變更的問題
發表人 愛子  

發表日期

2/17/2009 6:31:3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及各位先進:
如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如以亡父為被告
似為當事人能力欠缺   可否依民訴第255條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變更當事人以亡父之繼承人為被告?
因為都是在確認原告之身分關係
或必須以民訴249條直接以欠缺當事人能力   
無從補正   裁定駁回?
謝謝大家的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09 10:07:39 PM的回覆:

訴訟前階段:逕予駁回

訴訟後階段:寬認得予變更成生父之繼承人

回覆 愛子 在2/19/2009 12:00:55 AM的回覆:
老師:
訴狀未送達前   可否就直接變更為亡父之繼承人?
由民訴第255條反面推論   未送達訴狀前可變更當事人不用符合第255條
一開始根本無法送達亡父之繼承人
所以可在準備程序變更當事人      
訴訟前階段   後階段如何區分?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19/2009 9:06:50 AM的回覆:

重新起訴,不是更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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