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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請問老師關於訴訟擔當 | |||||||||||||||||||||||||||||
發表人 | 阿大 |
發表日期 |
2/24/2009 9:08:58 PM | |||||||||||||||||||||||||||
發表內容 | 老師您好,請問以下理解是否正確: 一、 1)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在訴訟繫屬中移轉,繼受人受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條文依據為401條第一項中段,亦可為401條第二項。 若為如此,您認為作答時該兩個條文都寫嗎? 2) 「訴訟標的物所有權」於訴訟繫屬中移轉,僅有401條第一項中段適用。 二、 甲在訴訟繫屬中,將其對乙的債權讓與給丙,丙依254條第一項但書承擔訴訟後,同為實質與形式當事人,自為判決效力所及。 甲則脫離訴訟,不受判決效力所及(但是我找不到條文依據),跟64條第二項但書的情況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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