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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請問老師關於拋棄繼承實務問題? | |||||||||||||||||||||||||||||
發表人 | 古同學 |
發表日期 |
2/27/2009 3:22:51 PM | |||||||||||||||||||||||||||
發表內容 | 我有一個客戶的先生剛過世不久,沒什麼遺產,僅留有一部17年的小轎車及一部16年的小貨車,繼承開始後沒幾天這個客戶就以被繼承人的名義 (自己為代理人),將兩部老車共三萬元售出並辦竣產權讓渡手續 (監理所因不知車主已死亡,書審文件沒問題即可辦過戶),嗣今這客戶才發覺被繼承人生前還有一些卡債未清償,甚至還有地下錢莊找上門,故想拋棄繼承 (未逾三個月時效)。今問題是已處分遺產了 (售車行為),如果將售車三萬元提拿出來回歸為遺產,不知將來法院書審准予拋棄繼承,該拋棄繼承之效力會不會有問題? 如果有問題,改走限定繼承一途是否得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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