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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18/2009 7:49:59 PM的回覆:
我網路上看到一編文章,即有個人買了中古屋,但,住進去後發現屋子會漏水!!!!
那編文章說,可以請求出賣人修補,依不完全給付的規定!!!!
但,227條是寫“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的規定行使權利”
而,解釋上,若可以補正是依給付遲延,若不可補正是依給付不能,但,那麼,請求修補的法條依據是那一條呢?
229至241條,似找不到法條依據,還是是學說上的通說,或是有判例呢?
有那位大大能幫我釋疑呢?
回覆 tp6jo3z; 在2009/3/17 下午 06:34:29的回覆:
227→231→213至216
回覆 小乙 在2009/3/17 下午 06:45:16的回覆:
原來是用損害賠償的方法,回復原狀!!!!!
多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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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18/2009 7:51:51 PM的回覆:
高點法律討論區上也有人幫我回答!!!!
我在那裏叫小彬!!!!
請問不完全給付? 回應者:大笨豬是我
幾個觀念先弄清楚
債要先發生-->才有履行與否的問題-->債務不履行(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可歸責)-->進入損害賠償之債
套到問題
買賣-->交付房屋-->不完全給付(漏水)-->損害賠償(第227條準用給付遲延的體系)-->第213條到第215條
給付遲延體系
1.原定給付:催告後仍不給付-->第254條、第255條(解約)、第232條(損賠)
2.遲延所生賠償:第231條、第233條
另外要考慮物之瑕擔問題:
要件:第354條、第355條、第356條.、第357條
法效:第359條、第360條
最後討論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擔問題競合調整問題:參見77th7民庭決議,履行說與擔保說的爭點
建議可以讀高點 張律師 法學圖說(二)
有問題在討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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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18/2009 7:56:41 PM的回覆:
有關瑕疵擔保責任
分為履行說及擔保說
履行說,債務人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
擔保說,債務人無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
故,通說採擔保說,但,若採擔保說,那麼,給付標的物有瑕疵時,債權人並無拒絕受領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利
但,實務〈77.7th民庭決議嗎?〉的結論卻又與履行說較接近,認為在這種情形〈即上述情形〉,債權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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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18/2009 7:58:51 PM的回覆:
請問「瑕疵損害」及「瑕疵結果」損害有何不同?
發表人 小乙 發表日期
2009/3/18 下午 06:28:55
發表內容 如題
很像是在瑕疵擔保的時候,才會有這種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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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09/3/18 下午 06:57:45的回覆:
是否發生於給付標的本身來作區分
回覆 小乙 在2009/3/18 下午 07:44:26的回覆:
多謝老師!!!!
我在网上找了一下,知識家上舉的例子,是說,甲贈與乙車子,但,車子煞車有問題,導致乙出車禍受傷
他說,受傷的損害是「瑕疵結果損害」,煞車有問題本身也是一種損害,是「瑕疵損害」
那麼,我理解的是,「瑕疵結果損害」,是瑕疵造成的一個損害結果,「瑕疵損害」,則是一種狀態,可以用「瑕疵本身」這個觀念來包含
這種理解對嗎?
因為有五年沒有看書及聽課了,故,有些基本觀念都不清楚了,先謝謝老師及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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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18/2009 8:09:45 PM的回覆:
請求權基礎檢驗
契類無物不侵其附〈隨義務〉不〈完全給付〉瑕〈疵擔保〉消〈保法〉買賣〈準用於有償契約〉委任〈準用於勞務契約〉寄託〈飲食店浴室旅店主人的法定寄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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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18/2009 8:16:26 PM的回覆:
請問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
發表人 小乙 發表日期
2009/3/12 下午 10:56:35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
我最近在讀民法時,常看到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但不大懂他們的意思及不同差異!!!!!
有誰能幫我回答嗎?
或是可以幫我介紹那本書有寫的較清楚的嗎?
我手上這本高點民法只寫,“契約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履行利益〈如民法§227條1項〉和固有利益〈如民§227條2項〉之損害。”
請問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 回應者:大笨豬是我
履行利益
因契約履行可得到之利益
固有利益
原本享有的人身或財產利益
例如:
預計賣車可得的價金 NT10000元-->履行利益
買了車之後,因車子本身的瑕疵暴衝致升買家的身體受傷支出的醫藥費 NT5000元-->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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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19/2009 8:58:24 PM的回覆:
討論主題 請問預備之訴中
發表人 傑 發表日期
2009/3/8 上午 12:55:56
發表內容 問題一:
請問預備之訴中,先位和備位是『合併』審理、
辯論;然後『依序』裁判。抑或『先審』先位,
『再審』備位?
(ps:兩者都是先位無理由的情況下)
問題二:
單純合併、選擇合併、競合合併是否都須『合併』
審理、辯論?
學生已查過不同的書,每位作者的結論都不同,備感困惑。
可否麻煩老師有空時能幫我解答?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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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009/3/8 上午 03:54:58的回覆:
非審理條件而係裁判條件
都會審理,僅在裁判時方依序為之
回覆 傑 在2009/3/8 上午 04:15:24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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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19/2009 9:02:39 PM的回覆:
民訴訴之檢驗
1訴訟要件
2當事人適格
3保護必要的要件
4實體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欠缺23者,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之
但,駱永家老師認為應訴訟判決或裁定駁回
確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沒有意義,要視有無確認利益,即,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利益,法律上的地位有不安定之危險,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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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21/2009 10:11:01 PM的回覆:
分別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提起回復共有物之訴,究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實務見解認為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且有『勝及敗不及』的適用
但忽略了其為法定訴訟擔當的性質,故,應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再加上,新法可以令其他共有人也加入訴訟,故,在新法適用後,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說,應無滯礙難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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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24/2009 5:34:49 PM的回覆:
履行利益→瑕疵損害
固有利益→瑕疵結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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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乙
在3/29/2009 2:21:19 PM的回覆:
下定決心,每日早上五點起床,由五點半唸書〈大部份是聽錄音帶,因為還有幾百小時沒有聽完〉,唸到七點半
白天利用空間,用錄音筆聽錄起來的法條〈徐立信律師教的,把法條錄起來,重覆的聽,把法條刻在腦海裏〉
晚上,由五點半聽錄音帶聽到九點半,希望今年考試平均能夠考到45分以上,這樣才有再拼一年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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