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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第三冊
發表人 民訴函授生  

發表日期

3/28/2009 11:29:03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老師在講解單純合併所列圓圈1二審全部判決,僅一部上訴三審者,老師是說即使三審廢棄發回二審,也僅是對曾上訴之價金請求權部分發回二審,又依460I但書不得附帶上訴,所以會使未上訴之借款返還部分因上訴期間屆滿先行確定。
學生的疑問是,當發回二審更審時,如依最高法院93年第3次決議,仍可擴張聲明,則二審仍不能因上訴擴張聲明而使原未上訴之借款返還部分未確定嗎??
學生的理解是否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3/28/2009 5:44:35 PM的回覆:

借款部分就已經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因不上訴而確定了

也就不會審理及廢棄發回

三審審理及廢棄發回都僅限於價金部分

回覆
李俊德 在3/28/2009 5:51:16 PM的回覆:

這就是為何區分單一訴訟標的及單純合併二種態樣來說明的原因

回覆 民訴函授生 在4/8/2009 11:17:5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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