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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9/2009 8:36:05 PM的回覆:
自己設計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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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點
在3/29/2009 8:59:27 PM的回覆:
我簡單設計如下
甲乙共有一地,乙向a借貸100萬並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給a,日後因協議不諧而訴請分割共有物.
法院依824第3項裁判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甲取得市價較低的部分,乙則因此要補償甲50萬元.
倘乙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市值因地價滑落只剩120萬且乙無恆產.問於抵押物執行後,a及甲各得多少錢?
請老師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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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9/2009 9:22:38 PM的回覆:
你自己看一下824-1的第6點增訂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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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點
在3/29/2009 9:41:06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解惑
也就類似說824-1第4項金錢補償權利人之法定抵押權乃具有相對優先性,應優先受償 (感覺類似費用性債權優先性)
其他抵押權或質權則依次序則依次序或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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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9/2009 10:47:39 PM的回覆:
沒錯
相信自己設計案例後,應該會記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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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點
在3/30/2009 12:27:28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這樣寫妥適嗎?
依779第5項.公寓4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83條之旨: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及基地利用權具有使用目地上同一性
具處分上之不可分性且為土地法34-1第4項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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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點
在3/30/2009 12:53:58 PM的回覆:
再請問老師
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84年施行
倘若題目是83年興建之大樓勢必要用舊法民法779條之規定
但是其內容並不完備
要是說適用新法779及799-1條感覺也很怪
我剛去查物權篇施行細則
這部分好像也沒溯及之規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條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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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30/2009 3:04:26 PM的回覆:
依779第5項.公寓4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83條之旨: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及基地利用權具有使用目地上同一性
具處分上之不可分性且為土地法34-1第4項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
-----------------------------------------------------------------------------
可以,但是你為什麼不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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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點
在3/30/2009 3:10:00 PM的回覆:
哈...
偷懶一下
考試會寫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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