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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4/6/2009 2:48:12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一:有沒有可能區分所有建物的地下層部分是不屬於共用部分的,老師能否舉個例子嗎

二:學生觀念認為如果經區分所有權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是能夠登記為專用部分的
回覆 學員 在4/6/2009 3:02:05 PM的回覆:
承上再請教老師:

非法定停車位(即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項非屬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依當事人合意為之。」為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

此該法條是不是就能登記為專用部分的例子之一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6/2009 3:19:58 PM的回覆:

一:有沒有可能區分所有建物的地下層部分是不屬於共用部分的,老師能否舉個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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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樓不是有地下一二三四層樓嗎?

地下樓層如果符合構造上獨立性及使用上獨立性,一樣可以是專有部分。

只不過地下樓層規劃成專有部分大概都是營業使用(賣場,餐廳.....),地下樓層規劃成住家.....大概只有吸血鬼會來買吧。


回覆
李俊德 在4/6/2009 3:22:32 PM的回覆:

二:學生觀念認為如果經區分所有權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是能夠登記為專用部分的
--------------------------------------------------------------------------------------------
還有建築法規的限制

不是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難道你家隨意作夾層屋,都不會有問題嗎?


回覆 學員 在4/7/2009 8:40:1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看來學生想法太粗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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