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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實務
發表人 急問  

發表日期

4/6/2009 3:16:19 PM
發表內容 本公司聲請強執,
請求執行第三人存款債權,
法院已發扣押命令.

第三人陳報其已受他案扣押
(執全字案號),
故就本公司之執行已無可供扣押債權存在.

請教老師,
本公司接下來該怎麼做?
對執全字扣押債權的部分,
可否聲請參與分配?
或者尚有其他主張方法?

以上,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6/2009 3:23:54 PM的回覆:

看法條

回覆 開版 在4/6/2009 4:13:4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學生以為,依第120條第2項...

也就是說,沒法度ㄚ,...是吧?!

(因為通常是不會告銀行的)
回覆 ken 在4/6/2009 9:59:41 PM的回覆:
既然貴公司是終局執行,執行標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為另案假扣押在案,就毋須重行查封,直接調假扣押卷進行換價程序即可。

若貴公司的執行名義也是假扣押,因為假扣押與假扣押間不生矛盾問題,是可以併存之執行處分,因此實務上由後案併前案,已受假扣押之標的仍可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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