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一部先行確定之問題!
發表人 民訴學員  

發表日期

4/7/2009 12:26:01 AM
發表內容 假設甲在一審合併起訴請求乙A價金給付及B借款之給付(皆超過150萬),一審AB皆甲敗訴,情況(一)甲就AB全部上訴二審,亦皆敗訴,惟甲僅就A提第三審上訴,情況(二)甲僅就A上訴二審,亦敗訴,惟甲就第二審判決提第三審上訴;試問以上二情形,B部分是否會先確定?
依李老師所著民訴第三冊PPT第1單元第十八頁「(一)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然後對第二審判決,僅為一部上訴、(二)對第一審判決一部上訴,然後對第二審判決加以上訴」二種情形討論,結果均是有一部確定之可能,僅其時點不同,前者(一)為二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時B確定,後者(二)為二審判決生效後B即確定。惟學生的疑問是,在(二),若甲就A部上訴三審遭上訴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發回第二審法院,若從最高法院93年第3決議時所採之甲說(上訴人於第三審廢棄發回後得擴張上訴聲明),則甲似得擴張上訴聲明,B部分即不會先行確定,學生的理解是否有誤?若對照同頁老師所示的第七張PPT之意旨似有所不同,是否學生誤解了老師的意思抑或是我們所指射的情形不同(老師指的是第三審訴訟繫屬中,而學生所指的是第三審廢棄發回二審,更審訴訟繫屬中)?請老師撥冗指正,謝謝!
不得其解的民訴學員
回覆
李俊德 在4/7/2009 5:09:54 PM的回覆:

我知道你的疑惑

如果如同你的認知,那我用你的理解乾脆告訴你一個很簡單的結論:

1.上訴人只要一上訴,就不可能發生一部先行確定。

2.被上訴人於二審判決生效後未爭執部分,就先行確定。

==================================================
是這樣嗎?

回覆 民訴學員 在4/7/2009 9:00:12 PM的回覆:
首先感謝老師的指正,其次,整理自已的想法如下,還請老師再次指正:
一、在460條第1項修法前,因實務上似不禁止更審後之附帶上訴,在顧及當事人間之公平,被上訴人於更審後似得附帶上訴,故「(一)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然後對第二審判決,僅為一部上訴、(二)對第一審判決一部上訴,然後對第二審判決加以上訴」,判決在一部上訴第三審情形,在廢棄發回更審情形下,均有可能不會一部先行確定(不過似有違法安定性啦!)
二、在460條第1項修法後及93年第3次民決出現前「(一)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然後對第二審判決,僅為一部上訴、(二)對第一審判決一部上訴,然後對第二審判決加以上訴」,判決在一部上訴第三審情形,在廢棄發回更審情形下,於顧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平之考量下,均會一先行確定,僅其確定之時點不同(有助於法安定性之維持);亦即認同老師在您所著民訴第三冊PPT第1單元第十八頁之結論。
三、惟在93年第3次民事庭決議後,因該決議之結論為不禁止上訴人在發回更審後得擴張上訴聲明,學生似乎不得不承認老師在回覆時所下的結論,亦即「1.上訴人只要一上訴,就不可能發生一部先行確定。2.被上訴人於二審判決生效後未爭執部分,就先行確定。」(此時雖然有違法安定性,可是參照93年第3次的決議之結論內容並對於更審後之擴張上訴聲明,未有設有其他,此一推論不得不然矣!惟亦突顯該決議顯然未考量法定性及當事人間之公平);惟若考量當事人之公平與法安性應以老師的說法為是,只不過該決議個人亦不認同,不過在該決議仍有效下,不得不循其脈絡而思考!
四、附論,在93年第3次決議後,針對未上訴第三審之部分,就曾審理系爭事件之第一審或第二審而言,當當事人向法院聲請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形究否應付與確定證明書?依老師之想法似應還是要囉,依該決議推論,在第三審法院審理中,仍不得發給,因為是否發回,仍在未定之數。
回覆
李俊德 在4/7/2009 10:42:12 PM的回覆:

你搞錯93年第3次決議的適用方向

1.修法的方向是朝「限縮未確定之範圍」修法,反面言之,即朝「擴大一部確定之範圍」修法。

2.單純合併會發生一部先行確定是早有定見,根本不會因460或93年第3次決議的出現而有影響。

3.92年修訂460第一項但書前,單一訴訟標的根本不會發生一部先行確定。

換言之,92年以前,單純合併會發生一部先行確定,而單一訴訟標的不會發生一部先行確定,這部份根本是沒有爭議的。

4.修訂460第一項但書是為「擴大一部確定之範圍」(可以看立法理由)

5.換言之,460第一項但書增訂後,原先不會發生一部先行確定的單一訴訟標的,在「被上訴人」這個部份就會發生一部先行確定。

6.接下來才有93年第3次決議議論是否再進一步擴大一部先行確定的範圍「上訴人」這個部份。答案是否定。

7.你的想法卻把93年第3次決議當成是「限縮」一部先行確定範圍的方向去思考








回覆 民訴學員 在4/8/2009 9:12:4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一針見血的指出學生思考的盲點,學生個人未能全盤思考460第1項但書之立法目的,僅從形式上來推論93年第3次民庭決議,確有不周。學生查閱手邊坊間其他2大補習班參考書籍(如保x86年司法官之歷解,高點喬xx民訴)似亦落入與學生相類思考觀點或稱之為迷思!(如有錯誤解讀書籍內容請見諒),而學生也曾就此問題以電話請教了高院民庭資深法官,意外地,其亦落入相類迷思,老師從立法目的周延地解釋93年決議之涵射範圍,學生贊同與佩服,但是從實務上粗糙地操作所得之93年第3次決議的結論,實務是否能像老師如此精緻化地操作和思考這問題,恐怕仍是疑問!
再次謝謝老師花時間指點迷津   民訴學員敬筆
回覆 民訴學員 在4/8/2009 9:37:58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高院法官的看法:96年臺高院法律座談會第25號之結論「最高法院   21   年上字第   168      號判例意旨,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其所聲明不服之判決,雖須為上訴人所上訴之第一審判決,然不以上訴人所不服之部分為限。是第一審判決就可分之訴訟標的、數項訴訟標的、或本訴與反訴,其以一判決為裁判者,無論上訴人上訴之範圍如何,被上訴人均得對該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中附帶上附既然「…是第一審判決就可分之訴訟標的、數項訴訟標的、或本訴與反訴…」,不分「可分訴訟標的或數訴訟標的」,擴張上訴聲明自然亦不必有所所區分。(本問題雖是就附帶上訴所做之結論,不過可拿來援用)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