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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院第130次院會新聞稿三-通過行政院函請會銜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表人 山線老大阿銀  

發表日期

4/7/2009 12:46:58 AM
發表內容 司法院第130次院會新聞稿三-通過行政院函請會銜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重視被告人權保障並關注刑事政策議題,本(98)年4月6日,第130次院會討論通過行政院函請會銜之中華民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要內容包括增訂罰金易服勞役者,原則上得再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又認為緩刑之效果應與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相同,爰對於因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雖不得易科罰金,仍自「應撤銷緩刑」修正為「得撤銷其緩刑」,有利落實督促被告改過遷善;復將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及學校納入緩刑命義務勞務之受服務者範圍,以擴大接受義務服務之對象及其實際需求等。另為解決新舊法適
用疑義,院會同時通過行政院函請會銜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相關條文,期我國刑法制度更臻完善,以符合人權保障之世界潮流,及社會各界對司法之殷殷期待。

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屬於短期自由刑,無論學術研究或實務見解都認為因刑期短暫,不僅執行時難收懲戒教化之效,且易沾染惡習;而入監者更易被貼上標籤,致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屬弊多於利之刑罰手段。

近年來,我國受國際「兩極化」刑事政策潮流影響,並發展出「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即對輕罪部分儘量予以「非犯罪化」或「除罪化」、「非刑罰化」、「非機構化」,並以相關替代措施來減少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期防止犯罪者再犯,及促成其再社會化為目標。

為防止短期自由刑流弊,減緩監獄擁擠問題,同時藉由勞務或服務提供,使犯罪者有復歸社會機會,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業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以替代短期自由刑之執行,並經總統公布自98年9月1日施行。行政院以「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42條之1、第44條、第75條、第75條之1
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2、第6條之1、第10條之2等條文,涉及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配套規定,亦有修正必要,遂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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