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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真正、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定義區別?
發表人 rock  

發表日期

4/9/2009 10:56:47 PM
發表內容 只是在於連帶債務產生原因不同

至於說債務人內部求償關係、誰負最終責任

並非兩者最大區別所在


請問老師上面敘述是否正確呢?

之所以會這麼覺得的理由:

1.法條文義(民272)

2.定義應該是針對、緊扣著標的的「核心」:
從制度目的論

乃希冀藉由連帶給付之效果,擔保債權實現之機會,
對債務人極為不利,故法條始將要件限於「法定」或「明示」
之情形。

而這種狀態在「真正連帶債務」和「不真正連帶債務」皆為相
同。
從債權人角度,這種狀態都提升了債權實現機會。
差別僅在於產生原因不同而已

至於債務人內部關係、何人負最終責任?並非制度「首要」關
切重點,因與上述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實現」無涉,

僅是債權實現後,其間利害關係如何公平分配的「善後」

這樣理解正確嗎,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10/2009 1:08:10 AM的回覆:

從定義而言,沒錯。

但是二者在效果上還是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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