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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著作權法立院初審通過網路侵權3次ISP可終止服務
發表人 行政法走火入魔  

發表日期

4/10/2009 2:08:04 AM
發表內容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8)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國際做法,替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提供「責任避風港」,未來ISP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即可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並在通過立委提案的「三振條款」,未來網路使用者只要有超過3次的侵權行為,ISP即可以終止服務。

以往因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的便捷,侵害著作權行為頻傳,不僅著作權人很難對侵權者進行法律追訴,且因各類侵權行為是透過ISP所提供的服務而發生,常使ISP必須常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

在參酌各國做法後,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特別賦予ISP「責任避風港」,未來ISP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即可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經委會今天也通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的提案,未來ISP與使用者將訂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明確規範網路使用者如果有3次涉及侵權的行為,ISP業者可終止其全部或部分服務,即所謂的「三振條款」。

另外,目前部分ISP業者與使用者所定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雖已有侵權將終止服務的相關規範,但各業者的門檻不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未來在草案通過後,對原本已自律的ISP業者並無影響,至於尚未自律的ISP,則會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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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網路使用者如果有3次涉及侵權的行為,ISP業者可終止其全部或部分服務部分:

1.如果依照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著作權法的目的在於保護著作權人的智慧財產,而對於保護著作權人有效的方式應該是減輕著作權被侵害之人的舉證責任而非剝奪侵害著作權之人使用網路的權利,況且就算停止對侵害著作權之人的網路服務,其亦可以別人的名義重新申請網路,故此規定顯然不能達成保護著作權的目的而不符合適當性原則

2.退步言之,假使因為認為此規定符合保護他人自由之權利(他人的智慧財產權)而認可符合適當性原則,但如從必要性原則來檢驗,則網路的使用除了為侵權的用途外,尚還包括了學術性與知識性等用途,而今要保護著作權人之智慧財產權除了用剝奪侵權行為人使用網路的權利這種方法外,尚有比如限制上下傳檔案頻寬等方式,故此手段明顯並非是侵害人民權利最小的手段,因此也並不符合必要性原則

所以我認為此法律規定已經違反了比例原則,如果將來真的通過只要有人提起釋憲,可能就會有違憲之虞,不知道各位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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