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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成年人情慾出口與色情法令的拔河?
發表人 PETER  

發表日期

4/12/2009 10:14:36 AM
發表內容 性工作除罪   學者:法令應關照人性   
   
【聯合報╱記者王昭月、楊德宜/連線報導】   2009.04.12   05:58   am   
   
      
立委提案修法,讓性工作除罪化,學界出現不同聲音。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何春蕤樂見此一提案。高雄縣樹德科技大學性學所長林燕卿則認為不管是「罰娼」或「罰嫖」,恐都落入窄化的性別迷思。

「太好了,終於有立委有道德勇氣提案。」何春蕤說,性工作者除罪化講好幾年了,早就該開始了,她很樂見鄭麗文提案。從一九九七年廢除公娼,至今已十二年,「為何要有這條款(罰娼不罰嫖)?這關係到某階層女性最起碼的生計,根本是階級條款」。

何春蕤說,政府雖然提一些幫忙娼妓轉業的提案,「當然要改變,但緩不濟急,你說轉業、學電腦,她根本不識字,你要她怎麼馬上學電腦?」

林燕卿表示,社會認定「罰娼不罰嫖」,似對女性為主的性工作者不公,因此有意透過修法達到性交易兩造的「權利平等」,但不管是「罰娼」或「罰嫖」,都已落入窄化的性別迷思。

「政府要正視的,應是人性的需求如何被妥善滿足,否則更多的法令規範,只會讓性交易問題演化成各種型式流竄、擴展,到最後搞得『無處不春』」。她說,從性學角度來看,性產業一直有存在的必要,讓鰥寡、身障、婚姻觸礁等男女有情慾的出口,「光以高超標準,要求大家都以自慰『一了百了』,太強人所難了」。

她認為,政府在制訂或修訂法令時,應該關照人性的需求,然後訂出管理辦法,否則標榜「乾淨的國家」、「乾淨的城市」,一味禁絕性交易的存在,只會讓問題更複雜難解。

   





性工作除罪   警憂:一樓一鳳蒐證更難   
   
【聯合報╱記者張榮仁、張宏業/台北報導】   2009.04.12   05:58   am   
   
娼嫖都不罰,檢警擔心會幫色情業者開一扇後門,化整為零媒介賣淫;對真正「個體戶」的性工作者而言,其實沒多大實益。
記者   侯世駿/攝影   
立委有意修法「娼嫖都不罰」,警方認為可能讓色情業者打著個人工作室的名義,以「一樓一鳳」經營方式鑽法律漏洞,查緝酒店、護膚、理容院媒介色情時,蒐證也會更困難。

曾被稱為「掃黃英雄」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也持反對意見,他認為現行法律用行政罰裁罰娼妓已算合理,「如果未來娼妓不用處罰,已婚男性就可以正大光明去嫖妓,嫖客妻子提告通姦,娼妓只要說不知情,就可以脫罪。」

依現行法令,刑法妨害風化罪規定,意圖營利而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易,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如果是流鶯、娼妓等「個體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可對娼妓罰鍰或拘留;嫖客除非嫖雛妓觸犯刑責,否則單純嫖妓免罰。

刑事局官警指出,支持「娼嫖都不罰」的人士,可能認為娼妓出賣身體獲得報酬,嫖客付錢滿足生理需求,只要不是「強買強賣」,沒有被害人,何必處罰娼嫖?

但官警提醒,一旦娼嫖之人都不罰,很可能對色情業者開了一扇後門,業者可以將性交易地點藏身在大樓出租套房,以「一樓一鳳」來媒介色情,並逃避刑責,某種程度來說,等同「開放色情」。

劉承武表示,他不贊成「不罰娼妓」的規定,主要原因是擔心已婚男性藉此將嫖妓合理化,衍生家庭問題。

不過,他建議現行社維法對娼妓拘留的規定,可以提案修訂用罰鍰替代。

   




藍委提案性工作除罪   娼嫖都不罰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9.04.12   05:58   am   
   
      
成年性工作者除罪化在國內爭議多年,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刪除現行「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針對成年、雙方自願性交易之性工作者不罰,以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鄭麗文表示,這項提案已獲得十多名立委連署,跨過提案門檻,連署中不乏思想「進步」的男性立委,包括李嘉進、呂學樟、廖國棟、廖正井、劉盛良、林滄敏、簡東明、孔文吉、蔡錦隆及帥化民等。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明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鄭麗文提修正草案,刪除第八十條條文,將成年性工作者合法化。

鄭麗文表示,性交易是娼嫖雙方共同行為,並無利益受損的一方,成年人雙方自主性交易行為若未傷害到他人,實屬基本人權,娼嫖雙方都不應受罰;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明文規定,將自願從事性工作者視為職業自由,並應獲得基本的保障。

她表示,現行法令「罰娼不罰嫖」不合理,部分執行公權力的不肖警察,假裝嫖客的身分對性工作者「釣魚」,嚴重侵犯性工作者人權;再者,許多性工作者面對白嫖的「奧客」毫無保障,白嫖、甚至洗劫、搶殺事件不斷。

鄭麗文說,性產業規模十分龐大,相關人士向她表示,保守估計,每年約有六百億的營業額,政府若從法律面務實管理,每年至少可以為國庫賺進一百八十億元的稅收。修法刪除現行罰娼的規定是一條正確的路,社會底層弱勢族群的工作權可獲保障。

   

回覆 PETER 在4/12/2009 10:22:31 AM的回覆:
性工作除罪   應召女想轉個體戶   
   
【聯合報╱記者張榮仁、莊亞築、陳金聲、白錫鏗、張弘昌/連線報導】   2009.04.12   05:58   am   
   
      
   
立委有意修法「娼嫖都不罰」,在台北市萬華站壁十八年的廖姓流鶯說,以後就不必躲警察了;但也有應召女郎認為意義不大,因為她們不會敲鑼打鼓說「我是在賣的」。圖為昨晚在台北市桂林路、康定路一帶攬客的流鶯。
圖/侯世駿   
「早就該修改法令了!」曾在旅館召妓被逮的黃姓男子,以及在高雄市河北路媒介性交易的何姓婦人,一聽到性工作可能除罪化,異口同聲贊成。台中市林姓應召女說,除罪化後,她要馬上脫離應召站,做個「個體戶」,不再讓業者抽頭。   

卅多歲的「小雅」是台北市區一家指油壓護膚店的資深女郎,她說娼嫖都不罰意義不大,「如果有別的選擇,誰會出賣身體」?

小雅說,出賣身體賺錢並不是名譽事;「吃這行飯,少了警察囉嗦,但黑道呢?」她沒勇氣能力做個體戶,更不會敲鑼打鼓告訴大家「我是在賣的」。

「我靠身體賺錢,不偷也不搶,本來就不應該罰我。」性工作者「花花」理直氣壯地說,每人都有選擇工作的權利,她注重衛生,服務有性需求的人,「有什麼不對?」

台中市林姓應召女說,「男女性行為,一人出一樣」,以往「罰娼不罰嫖」,真沒道理。

「講了就沒事,不講就要通知你老婆」,高雄市黃姓男子說,他因嫖妓被查獲,當時在警方的威嚇和誘導下坦承召妓,害對方被罰錢,事後他仍對那名女子心懷愧疚。

他說,會出來賺這種皮肉錢的女子也是辛苦人,當時他怕引起家庭糾紛,只好配合警方,「現在想起來對那名女子有點不好意思。」

未婚的丁姓土木工人,多年來都是靠嫖妓解決生理需求,他說,「以後只要不叫『幼齒』就沒事了」。他表示,因為以前去嫖時,還會擔心遭到取締,搞得興味盡失;得知性工作可能除罪,讓他放下心中一塊大石。

基層員警對「性工作除罪化」,反應兩極。有員警認為,性工作本來就有必要,不然有性需求的人,難道要去街上隨便找人解決嗎?高雄市警局郭姓警員更務實地說,性工作除罪之後,警方只須取締未成年的性交易,「我們也樂得減輕績效壓力」。

但有員警認為,該法案通過機率很低,若貿然開放,可能會造成人口販子、應召站業者、酒店老闆、媒介色情的服務生氣燄更加高漲。   

   
回覆 恩嗯 在4/12/2009 10:23:38 AM的回覆:
支持
性工作應該合法化
管理化

而不是像現在
地下化、社會邊緣化、法外地帶絲毫不管...

之前聽廣播:鄭村棋的飛碟午餐
訪問到以前的性工作者
說到現在她們相當可憐
一方面要被黑道剝削
另一方面
也要給一些不肖的白道要脅和剝削...

一頭牛剝兩層皮...   很慘

回覆 PETER 在4/12/2009 10:25:03 AM的回覆:
"性工作權"應屬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內涵之ㄧ.
回覆 PETER 在4/12/2009 10:51:54 AM的回覆:
性產業合法化,配套措施應考慮:
"成年且無婚姻狀態之女性(即未婚,離婚,喪偶)"可否是"嫖客"?   (即男性為性工作者)

是否應制定專法:例如:"成年人性交易管理條例"?(內政部為主管機關?成立"性交易管理局或性產業管理署"?)

民法第二章"各種之債"是否需增訂第1節之1:"性交易"?

所得稅法:"性交易所得"屬個人綜合所得?還是營利事業所得?

性交易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回覆 PETER 在4/12/2009 7:05:25 PM的回覆:
既然這樣的話
那刑法第231條及第239條   是否應刪除?
回覆 明星讚 在4/13/2009 8:57:43 AM的回覆:
因為沒錢找不到工作   所以做雞
那應該排除貪慕須虛華   熱愛名牌   才做的學生妹/OL/明星
回覆 PETER 在4/13/2009 1:05:32 PM的回覆:
沒錢找不到工作         所以做雞
那應該排除貪慕須虛華         熱愛名牌         才做的學生妹/OL/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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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無貴賤"
性工作者是否應訂立"排除條款"(即排除貪慕虛華         熱愛名牌         才做的學生妹/OL/明星等不得作性服務)可能還要討論:
成為合法之性工作者之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
變性人可否成為性工作者?
是否應有證照制度?(例如由政府發給之"成人性服務證"固定期間要換證?換證需做身體健康檢查?)
回覆 很窮 身體不好 不識 在4/13/2009 2:02:38 PM的回覆:
不排除等於原先在電視上講的理由並非全然是如此

請查看鄭麗文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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