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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可以這樣子判緩刑嗎
發表人 我也要唸人造衛星系  

發表日期

4/15/2009 3:27:52 PM
發表內容 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報導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回覆 你說呢 在4/15/2009 4:29:16 PM的回覆:
照這個法官的理路來推
諾貝爾獎得主強盜殺人應該也可以判緩刑。
不過也要看被告的態度啦~沒有看到開庭跟事實的全貌很難完全正確了解判決的角度
回覆 在4/15/2009 4:43:26 PM的回覆:
依照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回覆 我愛瑤瑤 在4/15/2009 6:45:46 PM的回覆:
姦很大,姦不用錢!


姦很大   =      強姦犯對科技貢獻很大

姦不用錢   =   強姦犯因此不用被罰錢
回覆 學員 在4/15/2009 7:32:09 PM的回覆:
出現對台灣科技有重大貢獻等字語的確會遭人非議辣      不過沒前科   是初犯   又有和解      的確法官是可以判緩刑的         
回覆 請將判決貼出來再作評 在4/17/2009 1:32:54 PM的回覆:
查證過了嗎?不要報紙寫什麼就信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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