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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4司物權一思
發表人 物權函授生  

發表日期

4/16/2009 9:45:16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你好,
有個想法想就教,在物權第7單元講解94年司法官考題時,第二小題就甲「占用」特定部分應可請求將其拆屋還地,學生有個想法表達,「乙已同意甲有償設定地上權,甲乙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依土地法34之一已可處分「全部」之共有物,包括設定地上權,則今甲乙有此權利,只於全部共有土地之「部分特定土地上」設定地上權,舉重明輕,難道還不能主張就特定部分之占有無正當權源嗎??」
請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09 4:01:22 PM的回覆:

你可以設定地上權,但在沒有設定前能主張有地上權....等正當權源嗎?

當然不能

你的女朋友願意嫁給你,你也願意娶他,也沒有任何人反對,但在沒有結婚前,能主張有關婚姻關係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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